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劳动纠纷案件,对劳动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劳动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HR管理] 内部提升制度
[劳资纠纷案例] 本案劳动关系之认定
[劳资纠纷案例] 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劳动知识] 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资纠纷案例] 8名飞行员判赔1245万
[劳资纠纷案例] 贪一时之利 打工仔丢了1
首页 -> 劳资纠纷 -> 劳资纠纷案例
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日期:2009-7-5   阅读:2798
  两年前,女工程师小韩与某电子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

    今年元旦,小韩生了一个女儿。三个月产假休满后,她回到电子公司上班,但公司经理对她说,她原来的职位已经被另一位职员顶替了,目前公司还没有为她找到适当的职位,所以决定,让她在家暂时待岗几个月,待岗期间的待遇同产假待遇一样。

    待岗期间,小韩到了一家中日合资的计算机公司应聘,被录用以后,与该计算机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含三个月试用期)。签完合同,计算机公司人事部施经理对小韩说:“从现在开始,你就是我们公司的人了,请把你的个人档案存放地点告诉我,一周之内工会派人把你的档案调入公司。”

    “调档案先不用着急,等过了试用期再说,行吗?”小韩提议道。

    “好吧,那就等试用期过后再说。”施经理表示同意。

    三个月后的一天,施经理找到小韩:“现在试用期已过,你是我们公司的正式员工了,公司必须把你的档案调进来。你的档案在……”

    “我的档案在电子公司,但是,因为我现在和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还没有解除,所以,电子公司可能不会放走我的档案。……”接着,小韩如实地说出了自己在电子公司暂时待岗的实情。

    “喔……”听完小韩的叙述,施经理思索了一下说:“要是这样的话,我们公司就不能用你了,并且还得马上跟你解除劳动合同。”

    “你们要解除跟我订的劳动合同,我可以同意”小韩的回答也果断,“不过,你们得按劳动法的规定向我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是因为你的档案调不过来,并且你跟别的公司还有劳动关系,我们公司才跟你解除合同的,所以,不能给你经济补偿金。”

    “是你们先提出要解除劳动合同的,你们违约,就得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补偿金!”

    计算机公司是否应向小韩支付经济补偿金?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小韩的本意是要根据上述规定来享受计算机公司与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而我国法律规定,当劳动者与某个企业的劳动合同关系尚未解除时,不得擅自与另一企业再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小韩本是电子公司的员工,在待岗期间,电子公司给予了她同产假一样的待遇。但她此时却私自又与计算机公司订立了劳动合同。她这种同时与两个企业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她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订立在先,因此是合法的;而她与计算机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由于当时与电子公司的劳动合同尚未解除,所以是非法的,是应该取缔的。目前,这种非法的劳动合同关系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所以,小韩不能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