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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
日期:2009-7-3   阅读:732
(沪劳保就发[2002]27号 2002年4月23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区、县外经委,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经贸局,张江园区办,各控股(集团)公司、各工商分局:
  一、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中介行为,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根据《上海市经纪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市劳动保障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又称职业介绍类经纪机构)的审批、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经市外资委及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注册,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申领职业介绍许可证书手续。职业介绍类经纪人应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执业注册、资格认定备案和登记注册。
  三、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又称职业介绍类经纪机构),除应具备《条例》和《暂行规定》第六条所规定的条件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中方投资者应持有市劳动保障部门颁发的《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拟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有5名以上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
  四、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应当取得执业资格和执业证书。职业介绍类执业经纪人的考试大纲和考核要求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审定。
  五、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程序: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依法向市外资委或其授权的审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审批部门在收到项目建议书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给予立项批准文件,并抄送市劳动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项目建议书批准后,申请者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名称核准手续;
  (三)企业名称核准后,申请者应向市外资委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及章程,市外资委在收到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批准的,颁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六、获得批准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自接到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应予登记注册之日起10日内,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海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申领备案手续。
  七、依据本实施意见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遵守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要求,定期上报有关数据。
  凡需要举办招聘洽谈会的,都应及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市职业介绍许可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八、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机构投资者变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设立分支机构等,应按第五、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原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并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九、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适用《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上海市职业介绍管理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23日 实施日期:2002年04月23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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