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邵某(现年45周岁,广安人,农民,未丧失劳动能力)的儿子邵##波(农民,未婚青年)受货车实际车主刘某(常年因交通事故吃官司,无经济履行能力)雇请,为其从事驾驶工作,2006年的一天晚上,邵 波驾驶该车行驶在南广高速路370KM(四川南充高坪管辖)上,不慎驶进了紧急停车道上,与停靠在该车道上一正维修的货车相撞,致邵子(波)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邵子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此案若按一般思维模式计算(四川省2005年度农村居民纯收入计算死亡 赔偿款)赔偿款最多6万元左右。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陈素芳律师于2007年2月份接受邵某的委托,仔细聆听了邵某的陈述,其子受聘开车前,在上海一物质回收公司上班2年了,且办有在上海的暂住证。据此,便在2007年四月三日(此时,国务院颁布了诉讼费缴纳的暂行办法,较以前原告方垫付的诉讼费少)向高坪法院提交了诉状(此时,死亡赔偿金只能参考2005年度上海城镇居民纯收入标准计算)。该案于07年5月8日开庭审理,本律师宣读诉状时,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上一年度标准计算相关赔偿款,便按2006年度的相关标准来变更诉讼请求。
审理结果:按上海2006年度城镇居民纯收入计算死亡赔偿款,对方承担此事故55%的赔偿责任,赔偿款为18万3千余元,保险公司对该赔偿款承担垫付责任。
律师所起作用:律师的代理思路是,以收集的充分证据证明该案虽然赔偿权利人户所在地在农村,但有充分证据证实,其有权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并且,赔偿权利人的常住地的标准较受案法院(四川南充)所在地标准要高三倍多,据此有权要求按上海的相关标准计算。
办案小结:作为一名律师,对接收委托的案件一定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以竭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赔偿款最大化),好让其因失去儿子的受伤心灵得到更大的安慰。做好一名 律师,不仅精通法律,更是一名心理 咨询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