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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设立条件 |
日期:2009-6-25 阅读:1251 |
近日,银监会发布修改后的《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对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条件作了明确规定。该规程规范了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筹建和开业阶段的市场准入行为及外资投资性公司设立财务公司(外资股本占25%以上)的市场准入行为。 《规程》规定,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率不低于30%。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均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规程》指出,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应主要从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中募集,并可以吸收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的股份。除国家限制外部投资者进入并经银监会事先同意的特殊行业的企业集团外,新设财务公司应有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股东,或经营团队中至少引进1名有丰富从业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和1名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另外,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法人的,其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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