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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物业公司的设立
日期:2009-6-25   阅读:871
外商独资物业公司的设立程序:
和其他外商独资企业类似,主要区别就是体现在向外经委提交的可行性报告的内容
(向外经委主要提交:设立人的身份证明,如果是公司设立的提交营业执照。银行资信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书,物业公司主要写好可行性报告,包括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物业专业人员多少,经营方式,物业收费标准等,还有项目建议书。)
 
 
外经委审批:
 1.申办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在其合同、章程尚未签字之前,应预先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2)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
  (4)企业名称核定登记表;
  (5)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6)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
  (7)理事会名单及董事会成员、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委派(任职)文件和上述中方人员的身份证明;
  (8)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9)企业法定地址及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10)其他有关文件、证件(如行业专项审批文件或许可证、外籍人士护照的副本等)。
 
在工商局申请设立:
《公司法》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提交如下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公司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7)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公司住所证明;
(10)其他文件、证件。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经营范围中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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