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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公司法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公司案件,对公司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公司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起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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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含法律依据和最低注册资本)
日期:2022-05-20   阅读:804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行业

序号

名  称

依  据

1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10亿-1亿-50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外资银行(最低注册资本:10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4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亿)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5

信托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6

财务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亿-3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7

金融租赁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8

汽车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9

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0

货币经纪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1

村镇银行(最低注册资本:300万-1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2

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3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4

农村资金互助社(最低注册资本:30万-1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15

证券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1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6

期货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7

基金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8

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

外资保险公司(最低注册资本:2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21

直销企业(最低注册资本:8000万) 《直销管理条例》

22

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最低注册资本:600万)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

23

融资性担保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24

劳务派遣企业(最低注册资本:200万)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5

典当行(最低注册资本:300万-500万-1000万)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6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000万)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27

小额贷款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00万,各地不一样)

2013年10月25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决定

    刘海勇律师提醒: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规定:

    〔虚报注册资本案(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报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二年内因虚报注册资本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报注册资本的;
  2.向公司登记主管人员行贿的;
  3.为进行违法活动而注册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六百万元以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二)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六百万元,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四)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
  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五)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本条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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