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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法院|企业未提供口罩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员工可否拒绝上班?
日期:2020-03-23   阅读:1371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来势汹汹,各行各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在此特殊时期,经上海浦东法院策划,编写了疫情下典型法律争议的系列问答,供大家参考。

       企业未提供口罩或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员工可否拒绝上班?
       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及各地政府发布的防疫措施,企业应当落实防疫责任,提供相应的防疫条件和设备,但仅有部分地方或部分行业要求企业复工时配备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如上海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规定,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另外,职工作为公民,也有主动佩戴口罩的义务。故除非所在地区或所在行业规定企业复工时应当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否则职工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到岗。但如职工确因缺乏口罩等防疫用品而不便出行,建议企业与职工通过协商等方式确定在此期间的待遇。若职工仅是借此故意拒绝返岗,经协商未果后,企业可按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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