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本网站由上海刘海勇律师所创建,是法律公益性专业律师咨询网站,本站以“诚信咨询、用心回答、保障质量”为创办理念,致力解答法律问题.律师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请律师指南] 如何聘请一位好律师?
[擅长业务范围] 刑事辩护法律事务
[教您打官司] 立案须知
[请律师指南] 应该聘请怎样的律师
[请律师指南] 聘请律师的几个误区
[请律师指南] 找律师与找对象
[请律师指南] 请律师值得么?
[教您打官司] 怎样写民事诉状?
[教您打官司] 刑诉办案期限流程
[教您打官司] 民事办案期限流程
[擅长业务范围] 公司法律顾问服务
[擅长业务范围] 房地产法律事务
[擅长业务范围] 公司重组与上市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范围] 劳动争议法律事务
[擅长业务范围] 私募股权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范围] 投资与并购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范围] 银行和金融法律服务
[擅长业务范围] 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首页 -> 关于海勇在线 -> 法律视野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通知
日期:2011-12-2   阅读:1023

沪财法[2011]8号

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市财政监督局,市局各处室: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沪府发〔2011〕67号)和《财政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财法〔2011〕17号)要求,切实做好行政强制的各项工作,现就本市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行政强制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好行政强制法的学习,深刻领会行政强制法的精神,了解行政强制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行政强制设定权、实施程序、监督、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通过学习,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要结合“六五”财政法制宣传工作,对宣传行政强制法作出具体部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知识竞赛、宣传文章等多种形式,利用报纸、媒体、网络等多种途径,组织好本单位的宣传活动。

  要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强制法培训,将行政强制法的培训工作纳入行政执法人员的基础法律培训科目,凡具体从事行政强制的执法人员,必须经过行政强制法培训。

  二、认真做好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市政府和财政部的要求,开展一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市局机关各部门要对现行有效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需要修改或废止的提出处理意见;各区县财政局要抓紧组织力量,按照区县政府的统一布置对相关的财政规范性文件做好清理工作。凡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中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的,以及与行政强制法有关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不一致的,都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三、依法规范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

  要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实施主体要求,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单位要认真清理规范财政行政强制实施主体,凡属财政部门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财政部门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自行委托有关组织实施行政强制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资格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权的执法人员具备相应资格,引导执法人员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对采用教育、劝导等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

  四、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程序规定

  要严格遵守行政强制的相关程序,大力强化程序意识,建立健全行政强制告知制度,各单位在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要结合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对具体行政强制事项进行梳理,研究制定本单位统一的行政强制的一般规则,不断完善和规范行政强制程序。同时,要关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情况,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要依法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五、强化对行政强制的监督

  要完善相对人权益保护制度。各单位要将有关行政强制的执法操作规范、行政执法依据和相对人权益保护的内容,通过政府网站等主动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监督。要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要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要与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制度紧密结合起来,把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作为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查的重点,加大审查力度,对违法设定或者规定行政强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采取有力措施,加强执法监督,保障行政强制法的有效实施。对行政强制法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上海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