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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民间借贷纠纷中本金和逾期还款责任的确定
日期:2009-8-25   阅读:2967
案情简介:
2007年2月13日,被告甲以其经营的公司资金周转紧张为由,向原告乙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时间为2个月、月利率为月息6分,乙方将款项交给甲方后,甲方以其个人名义向乙方出具借条“今借到乙壹佰捌拾万元整,至07年4月12日止归还。(利息都算了)。”借款到期后,乙方多次找甲方催要借款本金和利息,甲方一直拖欠,但答应延迟还款的利息按照原来的月息6分月利率计算。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按银行年贷款利率6.3%的四倍承担逾期至诉讼时的利息272160元及履行完毕之前的利息。被告甲方辩称,借贷本金是130万元,借条中的180万元,其实其中包括前期借款利息28.4万元、本次借款本金130万元及2个月的月息6分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且辩称
应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争议焦点:
   一、原告与被告借贷关系的本金数额;
   二、被告逾期还款责任;
律师解析:
   一、关于原告借给被告本金数额问题
因原被告对借款本金说法不一,根据本案被告资金困难、原告主张借款本金180万元自相矛盾等实际情况,原告将借款给付被告后,被告将本金和2个月的6分利息共同计算为借款180万元并出具借条给原告较为符合常理,借条中所注明的“利息都算了”应当解释为利息已经计算到180万元之中。依照法律规定,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谋取高利,依法推定本案原告实际借款本金数额为180万元剔除2个月的利息应为1607142元 [180/(1+6%×2)=160.7142万元]。
    二、关于被告承担借款逾期还款责任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甲方向原告乙方借款到期后,怠于偿还本息,应当承担相应的逾期还款民事责任。
本案被告承担的逾期还款责任范围应包括借款本金和法定保护范围内的部分约定利息,以及怠于偿还上述本息所应承担的逾期利息。同时,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限于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被告承诺担负的逾期还款利率高于此限度,故原告只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预期利益可以支持。
法院判决:
被告甲方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乙方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07142元及2007年2月13日至4月12日借款利息人民币57793元,合计人民币1664935元,并承担此款自2007年4月13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逾期利息。
律师提醒:
民间借贷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公民在出借资金时,一定要注意到以下问题:
一、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偿还能力。借贷之前不要忽视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及偿还能力的审查,盲目放贷,可能导致赔了夫人又折兵。 
    二、最好设立担保方式。在民间借贷关系中担保方式主要是保证和抵押。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而由保证人代为履行还款义务,或者依法变卖抵押物优先受偿。
     三、要订立书面协议,注意妥善保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的起诉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因此,民间借贷一定要有借条或借款合同等书面协议,而且借贷的本金数额等一定要明确,本金中
    四、对利息的约定要合法、明确。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我国《合同法》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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