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养发(2011)49号
关于对本市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的通知
各委、办、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
按照市政府部署,现决定对本市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镇保”、“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一次性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2011年底前按城镇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1、月养老金(含按沪人〔2001〕161及169号、沪府办发〔2003〕49号、沪人〔2007〕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补充养老金”,下同)低于2000元(含20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800元。
2、月养老金高于2000元且低于2500元(含25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700元。
3、月养老金高于2500元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
(三)资金渠道
凡参加本市城镇养老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由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二、“镇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并于2011年底前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300元。
(三)资金渠道
凡参加本市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由小城镇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三、“农保”按月领取养老金人员
(一)范围和对象
参加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于2011年底前按照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
(三)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的一次性补贴由各区、县(含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四、执行时间
2011年7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在2011年8月发放。2011年8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办理退休(职)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在首次领取养老金时发放。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