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劳动纠纷案件,对劳动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劳动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HR管理] 内部提升制度
[劳资纠纷案例] 本案劳动关系之认定
[劳资纠纷案例] 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劳动知识] 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资纠纷案例] 8名飞行员判赔1245万
[劳资纠纷案例] 贪一时之利 打工仔丢了1
首页 -> 劳资纠纷 -> 最新资讯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调整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
日期:2011-8-23   阅读:1933

沪人社就发(2011)47号

关于调整本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1〕43号)的精神,现就对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温季节津贴的适用问题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参照《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的经营型劳动组织可以参照《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向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

  二、关于高温季节津贴的资金来源

  1、“万人就业项目”中“劳动保障协管项目”的三支队伍,包括“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就业援助员”以及“社会保险协管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万人就业项目”各支队伍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2、其他公益性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从各区县促进就业专项资金或公益性劳动组织结余资金中列支。

  3、经营型劳动组织从业人员的高温季节津贴,所需资金由劳动组织自行解决。

  三、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对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从业人员发放高温季节津贴的通知》(沪劳保就〔2007〕32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