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勇在线--上海律师网,提供在线法律咨询: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 每月200元
法律咨询
企业顾问
律师团队
来访线路
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QQ咨询
微信咨询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劳动纠纷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劳动纠纷案件,对劳动法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劳动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成功案例|推荐文章
[HR管理] 内部提升制度
[劳资纠纷案例] 本案劳动关系之认定
[劳资纠纷案例] 这笔补偿金她不该得
[劳动知识] 什么是竞业限制
[劳资纠纷案例] 8名飞行员判赔1245万
[劳资纠纷案例] 贪一时之利 打工仔丢了1
首页 -> 劳资纠纷 -> 最新资讯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通知 每月200元
日期:2011-7-5   阅读:1497

沪人社综发(2011)43号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场所夏季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86号)要求,现就调整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每年6月至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季节津贴,标准为每月200元。

  二、企业在发放劳动保护性质的高温季节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夏季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三、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企业高温季节津贴标准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30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上海律师
搜狗网
谷歌
360搜索
有道搜索
上海律师网

|MORE>> 欢迎各类优秀网站交换友情链接!

本站首页 | 来访路线| 关于本站 | 后台管理 | 法律咨询
咨询热线:15721281731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地 址: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889号8889广场2702-2703A
声明:本网站属于公益性网站,若有不当处请与我们联系,我们会及时予以纠正! 

 微信公众号:上海律师法律咨询  沪ICP备1702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