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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等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是否退还已纳契税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1-6-15   阅读:1035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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