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素质,促进就业,根据《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了2011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补贴培训目录(详见附件1)执行之日起,补贴对象参加本目录内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二、本目录内的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企业职工转岗技能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以及服刑服教人员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按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三、2011年补贴培训目录内各项目的培训费补贴标准和鉴定费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
四、本补贴目录和补贴标准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2011年3月1日以前开班的,按《关于公布2010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450号)执行;补贴培训实施机构在2011年3月1日或以后开班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关于公布2010年补贴培训目录和补贴标准的通知》(沪人社职(2010)450号)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 2011年补贴培训目录
说明:
1、 职业(工种)等级名称统一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五级相当于初级,四级相当于中级,三级相当于高级,二级相当于技师,一级相当于高级技师)。
2、 技师继续培训项目、专业教学法师资培训项目、企业职工转岗技能培训项目、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培训项目、校企合作培养项目、企业内技能人才培养项目、高师带徒培养项目、技能竞赛赛前培训项目以及服刑服教人员培训项目等专项培训项目的补贴培训按相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3、 带*号的项目按企业内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实施鉴定。
4、 补贴对象参加带▲号的专项职业能力项目的培训或鉴定,可按中级项目培训补贴有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