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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如何计算 |
日期:2009-12-25 阅读:727 |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分为两种,一种为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必须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是其他的医疗机构;另一种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实际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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