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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区别
日期:2009-10-12   阅读:2483

保密协议:

1、约定保密义务可以不支付保密费,所以保密协议不像竞业限制协议那样必须支付对价。当然,如果签订了保密协议,其中约定了应支付保密费,就应该按保密协议履行。

另外,就算在职期间支付了保密费,要求员工离职后不得从事相关职业仍然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否则竞业限制无效;

2、保密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在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吗?法律似未禁止,相反有学者认为,离职之后的保密义务是劳动合同的附随义务。所以,约定保密义务直至离职之后若干年内是可以的。

3、保密协议不能约定违约金。员工违反保密协议时,用人单位只能主张损害赔偿,举证难度较大,不易于操作。对此有两种应对措施:其一,明确约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及计算方式,如引发的律师费、调查费用包括在损失之内;其二,同时订立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可以在协议中约定违约金。

竞业限制协议:

所谓竞业限制(也称竞业禁止、竞业避止),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竞业限制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劳动者的基本职业道德要求,也是世界各国在法律及实践中广泛采取的做法。

1、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实际上限于知悉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的人员,并不适用于每个劳动者。因为竞业限制并非是无代价的,需要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因此企业也没必要与每一名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2、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离职之后2年。超过2年之后的期限是无效的。

3、竞业限制必须在离职之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在职时提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或者是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的做法都不可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标准,目前在《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没有规定,但在某些地方性法规里已经有一些标准,或者正在起草中,例如规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不得低于劳动者离职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对此需要我们在签约时加以注意。

为减少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麻烦,双方可以在合同里指定收款帐户。

用人单位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怎么办?劳动者可以主张竞业限制义务失效,也可以在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要求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4、目前暂无规定对竞业限制违约金的金额作出规定。但是竞业限制违约金如果太高于实际损失,法院与仲裁机构可依法调整。

5、约定单位可以随时书面终止竞业限制协议,对用人单位是有利的。现代科技日新月异,原来的高端技术也许很快就丧失保密价值,如果没有随时终止的条款,竞业限制就有可能成了对单位的限制了。

6、在签定时间上,法律没有要求。可以在入职前签,入职的同时签,也可以在劳动合同履行当中签,也可以在离职的时候签。但从实务中来看,从用人单位的角度来讲最好事先签订,不要等到员工离职时再签订,那时员工掌握着签与不签的主动权,这将增加双方谈判的困难。

7、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那么是不是任何情况下的离职都会导致竞业限制义务开始生效呢?这是存在争议的。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双方协议中可以明确约定任何情况下的离职,无论是解除还是终止,都应该遵守竞业限制义务,也可以约定某些情况下的离职无需遵守竞业限制义务,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时。针对这个问题,目前有些地区的司法实务的作法是,如认为用人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或者是用人单位有拖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不提供劳动条件等情形,导致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竞业限制义务失效。因此,用人单位需要注意当地的有关作法和规定,防止竞业限制义务成为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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