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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值班”是否属于“加班”
日期:2009-8-25   阅读:1986
【案例要旨】
“值班”与“加班”仅一字之差,却易造成混淆,实践中因此发生的劳动争议屡见不鲜。值班是否属于加班,应结合值班的内容和安排程序进行综合判断。
【案情简介】
邓某是某公司标书制作员,进入公司工作时即按公司安排于每周六值班。邓某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动合同。离职时,邓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每周六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支付。邓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主张每周六值班期间的加班工资。公司则认为公司虽安排邓某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是可以休息的,该值班不属于加班,且公司已发放相应的待遇,故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
【仲裁结论】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
邓某主张每周六值班期间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意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该值班是否属于加班以及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何。
认定值班是否属于加班,首先要区分值班内容是否与值班员工本职工作有关。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值班,在值班内容上一般分为两种:①因用人单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安排员工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②用人单位安排员工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根据《关于劳动争议处理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沪劳保关【2006】20号)规定,第一种值班不支持加班待遇,第二种值班则应根据值班期间是否可以休息进行认定:如可以休息,则不属于加班;如不可以休息,而是仍需要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则属于加班。
本案中正如公司所辩称的,邓某的值班系与其本职工作有关但可以休息的值班,不属于加班,不应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该项值班是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表现,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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