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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民间借贷注意事项 |
日期:2009-8-25 阅读:3165 |
亲友之间发生经济往来,要不要履行手续?住在同一个镇上,年龄相差16岁的侯某与章某是对好朋友,私下里常以兄弟相称。2003年,侯某办起了公司,章某也来帮忙,在公司任供销员。由于经营有方,公司运作得不错,但是不久,资金短缺成了束缚业务发展的“瓶颈”。这时,侯某自然而然想到了好友章某。2003年的5月11日、6月25日,侯某分两次向章某借款22000元、16000元。后二人因公司业务发生矛盾,章某离开了侯某的公司。2005年4月29日,某又将侯某告上了公堂。其在诉状中称:2003年,被告向原告借款总计38000元,当时均未书面约定借期和利息计算依据。该款借出至今被告均未主动归还,原告多次催要也无结果。要求法院公正快捷处理。侯某一接到诉状便连连叫屈:“借款是事实,但去年10月10日已偿还3万元现金给了章某。那天,我向信用社借了4万元,下午4时,在我公司的办公室里,我将3万元交给章某,要求章某将借据归还给我,可他称借据没有带,并承认第二天上午将借据给我然后将剩下的换据,当时还有两位证人在场,我也在记帐本上作了记录。但此后,章某一直没有将借据还给我。现在我实际只差章某8000元,他为何还要以38000元起诉?”心情沉重的侯某迅速与律师取得联系,商议起了对策。2005年5月11日,侯某分别向法院申请对章某进行测谎鉴定和侯某本人记帐的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侯某对于章某主张借款38000元的事实并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其实是侯某陈述的其曾在2004年10月10日向章某归还了3万元,而章某予以否认。那么,侯某反驳的意见对案件的处理是否有用呢?侯某所讲的两位在场人,一名是侯某公司的工作人员,一名是侯某的朋友,与侯某均有利害关系,就是有证词,可信度也较低。其申请的两项鉴定,一是对侯某本人记帐本上的记录笔迹形成时间进行鉴定,二是对章某进行测谎鉴定,目的是想证明当时还款的事实以及章某所说不属实,但是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及测谎对本案侯某所称已归还章某3万元仅能起参考作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换句话来说,即便侯某所述属实,其也难有充分的证据反驳章某的主张。且鉴定需要上万元的鉴定费,诉讼成本太高,加之鉴定结论并不必然就能左右案件的处理结果。侯某决定花钱买教训,双方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侯某于2005年10月底前给付章某3万元,余款8000元章某表示放弃;案件受理费由章某负担。如侯某不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则章某有权以38000元的标的额就侯某尚未履行的部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亦由侯某负担。 借钱打借条,还钱要收条,这是基本的法律常识。现实生活中,缺乏证据意识或碍于情面,借钱不打条,还钱不要据,从而引发纠纷的案例屡见不鲜。本案虽经调解解决,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有很多。在诚信社会逐步建立的今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更加和谐,理性的交往逐步取代了过去的哥们义气。如果本案的侯某还款3万元确是事实,他就应当在还款的同时叫章某打下收条,也就不必饱尝2万多元的惨痛教训了。 律师建议,处理类似民间借贷,应注意以下几点:一、借贷之前,必须要问明对方的借款的实际用途,非法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此外,民间借贷的贷款人只能是自然人,银行等信贷机构以外的企业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无效。二、为了避免日后纠纷无法举证,最好写下详细严谨的“借条”。在借条中载明贷款人和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三、由于国家明令禁止高利贷,比如利息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等。公民之间的借款如果没有约定利息的话,即视为无息贷款。四、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减少借款的风险,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第三人保证或房产或土地作抵押并登记或动产或权利凭证,交由贷款人占有或者到特定的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五、在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催款并保存证据,或起诉、提起仲裁。不然,除非借款人自愿还款,法律不再支持贷款人要求偿还借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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