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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向个人提供借款能否约定利息?
日期:2009-8-25   阅读:993
【案例要旨】
    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
【案情简介】
甲公司系某外贸公司客户,乙某系该外贸公司业务员,负责与甲公司的业务往来接洽。2007年3月2日,乙某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约定借期1年,月息1%,即每月利息2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因乙某不按时还款,2009年6月25日 ,甲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息共计21. 9万元(利息计算至2009年6月25日)。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与乙某存在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乙方应按照约定如期归还借款,然却拖欠至今,依法应当偿还,遂判决乙某偿还甲公司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分段计付,第一段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期限届满为止,为期1年,按双方约定的月利率1%计付;第二段从借款到期日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律师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能否向个人提供借款并约定利息以及约定利率的限额。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此,本案中,甲公司与乙某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甲公司和乙某事先约定的借款利息为月利率1%,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该约定合法有效,因此法院判决乙某按约支付借款利息。 
3.我国《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乙某没有按时归还借款,依法应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因此,法院判决乙某从借款到期日至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为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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