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本网站由上海刘海勇律师所创建,是法律公益性专业律师咨询网站,本站以“诚信咨询、用心回答、保障质量”为创办理念,致力解答法律问题.律师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关于海勇在线 -> 律师团队
|
【原创】唯一的房产能被执行吗? |
日期:2009-8-25 阅读:1112 |
【案情回放】: 刘某与王某发生经济合同纠纷,起诉到上海某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判决王某应给付刘某合同款共计人民币30万元,并承担所有诉讼费用。该案件判决生效,进入执行程序,王某拒不履行。刘某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以无钱为由拒付,法院根据律师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到,王某在上海某区还拥有一套别墅,于是准备拍卖其房产,张某提出此别墅是其唯一住房,依法不能被执行。 【问题焦点】: 王某认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所以其唯一的房子不能被拍卖。并找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刘某认为:王某虽仅有一套别墅,但法院只要满足王某“基本居住条件”,是可以将别墅拍卖掉的。如果法院不强制执行这个房子,不仅不能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且不能维护司法尊严,法院的判决书最终也将成为“一纸空文”。 【律师分析】: 唯一的房产能否被执行?社会中一直存在有争议。那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10月26日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其中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王某正是利用了最高法院的这种善意,对上海法院的执行工作百般阻扰。 但是,《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最高院司法解释保障的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而并非说唯一住房就不能执行。正确的理解是法院“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但超过部分,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最高法解释保护的是被执行人的生存权,并非是保护其享受超过生存权以外的居住条件。我们应该相信法律能够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