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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须知
日期:2009-8-12   阅读:4497

立案须知  


    民事案件立案须知(主要针对离婚案件):
    一、诉状一式两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蓝黑、黑色);
    二、结婚证二份(存档),无结婚证由原告登记机关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三、财产清单一份需注明财产价值、品牌;
    四、离婚时有子女需抚养的,原告应提供工资收入证明,由单位加盖公章;
    五、诉讼时原告应提供身份证、户口薄、房证及复印件各一份;
    六、诉讼请求应表明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住房等的意见;
    七、事实与理由中应写明何时登记结婚,婚生子女身份、婚后夫妻情等情况;
    八、案件立案后,原告撤诉或经调解和好,案件即结案,原告没有新情况和理由,六个月内不准再起诉离婚。 
     

    经济案件立案须知:
    一、起诉应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副本, 填写诉状时,仔细阅读诉状尾页备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填写并注明联系电话;
    二、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还应一并提交其它诉讼材料及证据材料:
    1、原告如系法人,应递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此营业执照需正、反面复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告如系公民,需递交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如需委托代理人的,须递交诉讼委托书,诉讼委托书权限部分必须写具体,如系全权委托,即要填写: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调解书,提起反诉或上诉;
    三、凡向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均须是原件,原件确不能提交的,可提交复印件,但必须同时提供原件由法院核对;
    四、递交诉状的同时,须预交诉讼费。
   

    申请执行立案须知:
    一、申请执行人须持有法院的民(刑)事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并由主审审判人员签字证明已发生法律效力或法律规定应由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由当事人提 出申请;
    二、执行申请书中,“申请人”“对方当事人”栏,应按备注要求 填写并记明联系电话,如委托代理执行的,还应写明委托代理人及姓名,“请求事项”栏,应填写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认的给付对象,如偿付XX元及诉讼费XX元或还给XX物品等,“事实与理由”栏,应填写:因XX纠纷一案,经XX区人民法院(19XX)XX初字第XX号民(刑)事判决、裁定、调解(主文).. 已偿付XX元,尚欠XX元,现申请执行,用钢笔或毛笔填写;
    三、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执行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权限应填写“放弃、变更、和解、收取款项”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公民或法人申请执行,均应填写“被申请执行 人可供执行财产情况表”;
    四、本院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中每一个被申请执行人收取法律文书复印件二份;
    五、申请执行应向法院预交执行费用。 
   

    上诉须知: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未生效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上一级法院予以审判,上一级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程序,叫第二审程序,也叫上诉程序。
    二、上诉人须持有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裁定书。
    三、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其它可参考一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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