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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 |
日期:2009-7-27 阅读:820 |
沪公发[2000]37号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畅通,提高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效率,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3月1日起,对本市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实行现场快速处置。现将具体办法通告如下: 一、在高架道路上发生的一般以下车、物损坏或人员轻微伤害的交通事故,情节简单、责任明确的,当事人在现场互相抄录对方车辆号牌和驾驶证号并有效约定后,可以自行撤离现场。事故当事人双方应当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驾驶事故车辆到高架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对损失轻微的交通事故,当事人认同后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在高架道路上发生冲撞固定物的单车交通事故、致使车辆严重损坏不能行驶的,当事人应当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路边或不影响交通的地方,并立即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候处理。 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按上述规定自行撤离现场、未造成交通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二、在高架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坏严重和人员伤亡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将事故发生的详细地点、损害后果等情况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高架道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应当迅速派员并通知清障车赶赴现场,按照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要求,疏通道路、维护秩序,待拍摄现场照片绘制事故现场图后,立即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三、在高架道路以外的道路上因下列原因发生一般以下车、物损坏或人员轻微伤的交通事故,情节简单、责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适用事故处理的简易程序: 1.后车与前车未保持安全距离追尾前车的; 2.违章变换车道时发生事故的; 3.逆向行驶中发生事故的; 4.闯禁行道路发生事故的; 5.支路车未让干路车先行发生事故的; 6.转弯车未让直行车先行发生事故的; 7.碰撞固定物的单方交通事故; 8.其他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事故。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办案人员和值勤的支巡警处理交通事故适用简易程序,在快速勘察事故现场、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调解书》、由事故各方当事人在“现场责任认定栏”内签字后,立即撤除现场,恢复交通。 凡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可以在不影响道路交通畅通的情况下进行当场调解处理;应当给予当事人当场处罚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当场处罚。当事人不主动积极地处置事故现场,消极等待,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二○○○年二月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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