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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仍应承担债务 |
日期:2009-7-10 阅读:800 |
案情 A、B、C三人签订合伙协议于二OOO年创办纸品厂,各出资10万元,2008年8月,合伙企业向甲借款9万元,约定合伙人各承担三分之一,二OO一年4月C退伙收回了自己的全部合伙投入费及应得的利润15万元,但三人并未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进行分割。二OO二年8月A、B向甲偿还了6万元及利息,后甲向C追讨欠款3万元及利息,C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归还,经多次协商未果,现甲咨询是否有权?
律师分析: 关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退伙后,债务的承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规定:"……,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第五十四条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 债权人甲向C追讨的债务是A、B、C三人合伙时共同向甲借的。借款的金额、时间、利息及三个对债务的分担均有明确约定,债权人、债务人的借款协议记载明确、清楚,可以确定该债务是三人合伙时的共同债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C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即应当归还债权人的借款3万元及利息。C不得以退伙为由拒绝承担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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