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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能否成为外资公司股东 |
日期:2009-7-10 阅读:926 |
案情 A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由外方派员担任董事长,中方派员担任总经理。 合资公司成立后总经理向公司员工甲、乙、丙等人每人收取了5万元人民币,答应凭该款每年给他们一笔奖金。收取该款项时,出具了一张盖有合资公司公章及总经理签名的收条,上面写明"A公司收到入股股金人民币五万元"。在收取上述款项以后,该三人每年获得公司5000或10000元的奖金。今年年初,甲因违反A公司的规章制度被甲公司除名,除名后,甲要求公司确认其股东资格,现A公司咨询甲是否为公司的股东?
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合资企业的合同、章程中都应写明合营各方的名称;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修改的应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也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因此甲要成为A公司的股东,首先需要A公司股东会增加注册资本或转让股份的决议,因为股权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老股东或老股东与受让股东之间,本案中A公司向甲等人收取五万元,不存在任何股东会的决议,也无股权转让协议,A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也并未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因此甲并不是A公司的股东,甲与A公司之间是借贷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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