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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风险|分包劳务人员提供劳务时受伤谁担责? |
日期:2020-04-01 阅读:1511 |
案例:在A建筑公司是某桥隧工程的总承包方,将项目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了C劳务公司。履约过程中,项目管理人员口头给C公司的管理人李平安排了分包合同之外的设备拆卸任务(半天),李平联系王某和张某进行具体拆卸工作,但是在拆卸过程中张某摔伤。后,由于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张某向法院提起了人身损害赔偿之诉,被告为:李平、C公司、A建筑公司。
案件办理中,各方在雇佣关系上产生了争议。李平与C公司为了避免承担责任,基于拆卸任务不在分包合同的范围内,举张王某、张某受A建筑公司雇佣,负责设备拆卸工作,李平和C公司对此并不存在关联关系。由于,案涉工作任务属于临时性的任务,A公司并无相应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委托关系或张某与C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而此也导致了A公司最终承担了张某的损害赔偿责任。
根源评析:在建设工程领域的用工风险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占比较大。在雇佣关系不存在争议的前提下,总包单位只需要提供分包单位的施工资质和企业开展安全交底的证明文件即可免责。但是,假如因雇佣(或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亦或项目违法分包给个人,则总包单位将会面临连带责任风险。1.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2.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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