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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 |
日期:2009-7-4 阅读:839 |
(沪旅〔2007〕24号) 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分局: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上海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旅游行业的合同监督工作,针对近年来旅游消费市场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市旅游委、市工商局决定今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通过专项检查,进一步强化旅游行业执行合同的意识,依法处理旅游消费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以及消费者投诉的重点问题,纠正旅游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断规范旅游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规范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旅游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的旅游合同文本。
三、检查内容
1、含格式条款的旅游合同文本是否报备案。 2、合同格式条款是否违反《条例》第六、七、八、九条规定。 3、旅游企业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的比率。 4、旅游企业在旅游行程中执行合同的情况。
四、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工作自2007年3月初开始至5月底结束。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制订计划阶段(2007年3月1日至3月8日):各区(县)开展检查工作的动员和部署,明确检查工作的内容、措施和要求,制订工作计划,督促各旅行社为接受检查做好相应准备工作。
2、集中检查阶段(2007年3月9日至5月25日):各区(县)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按照工作计划,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开展集中检查,做到有声势、有力度。
3、总结阶段(2007年5月26日至5月31日):各区(县)对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开展本次检查工作是配合2007年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总体工作部署,推动旅游部门与工商部门对旅游合同格式条款进行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确保本次检查取得实效。
2、认真审查,依法处理。各区(县)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各工商分局应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对检查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对违反《条例》规定的,依法进行处理。在审查中,如对违法合同格式条款的定性存在异议的,应及时上报。
3、注重宣传,强化沟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向社会公示典型案例,以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旅游企业的守法经营意识。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
发布部门: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0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7年03月01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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