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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 法院不予支持双倍返还
日期:2009-7-4   阅读:2687

    4月3日,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双方约定定金超过合同标的20%,守约方要求违约方双倍返还定金的案件进行判决,对于超出合同标的额20%部分的定金,法院不予支持双倍返还。

    2007年4月13日,嘉荫县粮库与红光乡农民王某签订大豆订单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于2007年12月15日前,将自产的大豆42吨出售给粮库,价格为每公斤2.4元,总价款为108000元,粮库给付王某定金30000元。因2007年秋、冬季大豆价格上涨,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将大豆出售给粮库,而以每公斤3.6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因违约问题未达成协议,嘉荫县粮库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粮库给付王某的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的部分(即8400元)无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对于超过部分,可以看作是粮库给付王某的预付款,故法院判决王某返还给嘉荫县粮库预付款8400元及双倍返还定金4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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