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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同意上海新源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修改合同章程条款的批复 |
日期:2009-7-4 阅读:816 |
(商资批〔2006〕1459号) 上海市外资委:
你委《关于上海新源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修改章程条款的请示》(沪外资委协〔2005〕3977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同意上海新源医疗保健中心有限公司投资者上海亚康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和香港新峰(上海)保健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8日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公司董事长改为香港新峰(上海)保健有限公司委派。
特此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06年07月13日 实施日期:2006年07月13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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