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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会员卡引发的法律问题 |
日期:2009-7-3 阅读:3515 |
预付款会员卡,也称为消费卡或预付卡,是在信用经济条件下的新型消费模式,是一种商家的营销手段和方式。这种消费方式有助于商家预先取得一笔流动资金,吸引、培养一批相对固定的顾客群,对消费者而言,也能让其得到一些折扣等实惠,享受到称心而优质的服务,达到商客双赢,因此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这一切必须有完备的诚信机制作为保障。“信用”是其存在的基础,消费者之所以预先支付价款或者费用是对商家的信赖,在目前社会诚信机制缺失的情况下,预付款性质的会员卡容易出现服务合同的“霸王条款”,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和经营者恶意欺诈消费者等问题。因洗浴、健身、美容、美发办理预付式会员卡被骗走钱物的案例已屡见不鲜,办卡时销售经理许诺优惠,从而带来生意兴隆,办好后不多日就人去楼空,消费者找无处找,告无处告,只得打掉门牙往肚里咽。同时对于商家来说,违背诚信规则的行为可能得利于一时,但绝不会长久,甚至被市场淘汰。 对此,有人认为,消费者在购买“预付式会员卡”时,应当与经营者签订书面合同,并要求经营者开具正是发票。一旦遇到问题,消费者应及时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或工商部门投诉。 也有人认为,这种合同违背民法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为消费者或购买者已经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而另一方服务者或经营者是否能够履行义务没有任何保障,受害的必定是付款方。 在我看来,这种法律关系应该是消费服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无论是商品消费和服务消费,会员卡持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都是合同法律关系,只要消费者购买了会员卡,支付了价款或费用,经营者就应当履行发放会员卡时所承诺的全部合同义务,按发卡时所承诺优惠价格和质量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给与相应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法律关系中,持卡消费者预先履行了将来消费的付款或者支付费用的义务,经营者则有义务为持卡消费者提供约定内容的服务。这里的会员卡就是服务合同或买卖合同当中的价款,双方之间主要通过口头方式约定了买卖或服务的项目、内容、数量、时间等基本的合同要件后双方对合同一方的先予履行。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可能成为买卖双方的买方和卖方买卖合同关系或者是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消费服务合同关系。 那么,商家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卷款而逃,应该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 有人认为,商家卷款而逃构成诈骗罪。而诈骗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自始就欺骗他人,从而不法取得财物。如果商家在向消费者出售“会员卡”时没有犯罪故意,只是在遇到经营不善等原因时,在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捐款而逃,这时就很难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逃避债务的行为,由于刑法并未规定“恶意逃债”之类的罪名,所以很难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也有人认为,如果商家一开始就是利用办会员卡集资,应定为非法集资罪。但在通常情况下,商家在发行会员卡时,并非以还本付息为承诺条件,而且会员往往是特定的,因而卷款而逃的案件一般不应按非法集资案件处理。 那么,如果商家在主观上是以办会员卡、签订合同等虚假手段骗取钱财,是否就认定为合同诈骗呢?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交付预付款后,相当于订立了合同,消费者有权享受打折等优惠权利,如果商家没有履行合同,是因为无力经营或者不可抗力无法经营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回相应的预付款;如果商家故意骗走消费者的预付款,就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消费者应该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自己的权益。 预付式会员卡消费模式已经在社会上大量存在,由于经营者的实力和素质良莠不齐,其中发生的纠纷和存在的风险严重影响了此种消费模式在人们心目中的影响。因此,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彻底解决“预付式消费卡”的消费模式问题。 有人建议全面建立对会员卡发放机构的登记、申报制度,通过严格而规范的审批程序严把“准入关”,严禁企业、商家未经许可任意发行会员卡;授权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对发放会员卡的商家需有主管部门核定规模、收取一定的风险抵押金,以确保在商家亏损、破产或恶意欺诈时,将客户的损失降低。另外,还可以建立“黑名单”披露制度。工商部门对发卡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一旦发现经营者有欺诈行为,对消费者有侵权行为,应及时公布其名单,取消其发行会员卡资格。 预付款性质的会员卡的发行和消费是一种市场行为,有其存在的合理条件和根据,通过建立、遵守、执行有效的游戏规则,强化监管力度,及时化解纠纷,这些都是立法所应该考虑的。 办会员卡法律不禁止,关键是预付人要与经营者鉴定合同并要求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担保合法有效,办理优惠性质的会员卡对消费者有利。当然,要对经营者进行法律引导,在守法前提下开展经营活动。 规范商家的行为是必要的,但消费者提高合同意识和权利意识,对发卡商家进行谨慎而理性选择,迫使发卡商家遵守市场游戏规则,强化诚信约束则是更主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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