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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可认定为不可抗力
日期:2020-02-19   阅读:1899

   2月16日,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上,在回答人民日报记者提问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茆荣华表示,对于疫情期间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将坚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茆荣华说,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根据疫情对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要坚持利益衡平衡,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同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自疫情发展以来,上海积极推动线上诉讼。2月3日至今,上海全市法院网上立案共6947件,同比上升63%。在线受理诉讼服务申请3.57万件次,其中申请网上缴费、联系法官、查询个案、递交材料等各类诉讼服务2.42万件次;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提供智能语音服务1.48万件次;受理网上信访95件次。


处理民商事合同纠纷,上海法院有四原则


2020年2月16日下午2:00,上海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市司法局一级巡视员刘平、市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郑锦,介绍上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上海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徐威主持新闻发布会。


市高院副院长茆荣华介绍:关于民商事合同纠纷的处理,我们根据疫情对于合同履行产生的实际影响,注重把握四个方面的原则。


一是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在具体案件审理中,既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强调推动当事人在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共克时艰基础上,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是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对于疫情防控期间合同可以履行的,我们鼓励合同按照原有约定继续履行;对于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绝履行,另一方要求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一般予以支持。


三是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审慎处理合同解除问题。对于因疫情影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或者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将综合考虑当事人的约定、疫情的发展阶段、疫情对当事人实际影响的时间、程度等因素,公平处理。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依法适用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原则。因依法采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对于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非金钱债务,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对于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上海法院有三原则


在审理涉疫情防控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我们重点把握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将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加大案件的调解力度,依法妥善处理因疫情影响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既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又要保障企业的生存发展,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对于一些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工、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充分考量疫情影响的实际程度,公平公正、合情合理地平衡好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  


二是加大疫情防控期间对危困企业的支持力度和对医护人员的保障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对危困企业提起诉讼费用缓、减、免的支持力度,适当调低申请财产保全的危困企业的保证金比例或者采取灵活担保方式;对于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病毒的医护人员,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是充分发挥社会合力,稳定劳动关系,降低矛盾风险。加强诉调对接机制建设,联合人社部门、工会、仲裁机构,形成工作合力,引导企业与职工加强沟通协商,灵活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侵权纠纷的考虑


对于因疫情引发的侵权纠纷,比如因个人信息被公布而引发的隐私权纠纷、因在网络等公众场合遭受不当言论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以及因医疗服务产生的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等,既要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尤其重点审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又要把握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自然人人格权之间的平衡。对于相关的医疗纠纷,还要考量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的个体差异以及现有的医疗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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