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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二中院审判白皮书内容(2010年)
日期:2011-4-13   阅读:1941
2010年4月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系列审判白皮书,内容涵盖劳动争议、房地产、知识产权、破产、金融以及商事仲裁等审判领域。 

  作为承上启下的重要载体,上海的中级法院承担着大部分二审案件和重大疑难一审案件的审判任务,拥有较为广泛的审判覆盖面和接触面,以及大量丰富的第一手审判信息资源。但对中级法院来说,没有向市、区两级人大作工作报告这样一个平台,因此,上海二中院希望通过主动制作、公布白皮书的形式提高审判信息公开透明度,拓展主动参与社会创新管理的形式。

  上海二中院院长王信芳表示,今后该院将进一步扩大白皮书的覆盖领域,并将常态化地制作系列白皮书,形成具有中级法院特色的白皮书制度。 



上海市二中院今天发布的《2009年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认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象征性只收取10元钱的诉讼费,虽然大大降低了劳动者的诉讼成本,然而,这也使得部分劳动者在提出诉讼主张时缺乏理性的思考。

  诉求由单一演进为复合

  2008年以前,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总体收案平稳上升,但2009年该院劳动争议案件相比上一年度骤增66.92%。

  白皮书显示,在该院2009年的收案中,涉及加班工资的案件占劳动争议判决案件的33.57%,居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类型的首位,涉及社会保险的案件居第二位。

  与此同时,劳动争议案件已经由原先的缴纳社会保险金或恢复劳动关系等相对较为单一的诉讼请求,演进为同一起案件既有缴纳社保、恢复劳动关系,又有要求支付高温费、夜班津贴、代通金、加班工资,有的还要求用人单位给付误工费、资料复印费、精神损失费,甚至还要求用人单位赔礼道歉、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等的复合型诉讼请求。

  成本过低致诉讼不理性

  白皮书指出,部分劳动者动辄几十万元甚至数十亿元的诉讼请求,不仅有悖客观事实,也增加了法院审判工作和维稳工作的难度。此外,10元钱的诉讼费方便了当事人诉讼,但在降低诉讼成本的同时,也意味着调解与判决之间诉讼成本的差异可以忽略不计。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收10元和调解撤诉收5元诉讼费之间的差距实在过于微小,无法打动任何当事人因为单纯考虑诉讼成本问题而选择调解或者撤诉。另外,诉讼费的降低,同样降低了部分企业利用上诉来恶意拖延判决生效时间的成本。部分缺乏诚信的用人单位在一审败诉后,仅需花费10元钱,就能合法地利用行使上诉权消耗掉几个月的时间。

  应责令公民代理不收费

  据白皮书披露,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专业代理人才缺失的矛盾日益凸现,这给部分“职业”公民代理人提供了机会。这类代理人中相当一部分往往缺乏法律专业知识,但由于收费低廉并随意承诺,很容易取得劳动者的信任。其中有一些代理人经常在仲裁庭及法庭上出言不逊、漫天要价、拒绝调解。一旦败诉,则往往编造理由以推卸自身责任,并挑动当事人上访,给原本不难处理的案件带来不安定因素,让原本开一次庭就能解决的小案,最后可能恶化成不断信访上访的难案。规范“职业”公民代理人的行为,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白皮书建议,对于劳动争议公民代理的案件,应当责令代理人签署不收取任何代理费用的承诺书,并一式两份,一份由人民法院归档,另一份交由当事人本人保存。一旦发现其有牟利行为,法院应当立即交由司法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对于某些从立案到执行一手包办,阻止法院直接与劳动者本人联系的公民代理人,法院可以其代理行为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由,取消其代理资格。



关注上海审判白皮书

“作为上海法院系统的第一份《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它准确反映了中级法院层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特点,为相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了参考材料,也为社会公众了解、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指导意见。”上海市二中院有关负责人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数据显示,2009年,上海二中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案件283件,其中民事一审案件264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18件。

诉讼目标由生产转向使用

白皮书中透露,如今,因生产、销售盗版软件而被追究民事责任的情形已较少,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逐渐将相对更为容易追究责任的盗版软件商业用户作为维权对象。

2009年,微软公司先后在上海二中院提起两起针对盗版视窗软件的经营性使用者的诉讼。在微软公司诉上海大亚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中,被告的母公司大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多次披露了该案进展。该案作为首例上市公司因盗版软件诉讼而进行信息披露案件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40万元。

市场经营管理者也应担责

近年来,国外一些知名品牌的权利人纷纷在各地专业市场内“打假”,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该类维权行为已从最初的打击制假、售假行为发展到追究市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上海二中院审理的科奇公司诉上海兴旺国际服饰城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该案判决明确界定了被告作为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具有的管理义务,在认定被告未尽到管理义务,主观过错明显的情况下,判令被告直接承担商标侵权责任。该案的处理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出现多样化综合侵权行为

上海二中院在近年来的审判实践中发现,有的侵权人竟然对权利人的多项标识肆无忌惮地加以仿冒或“搭便车”,造成比单一侵权行为更严重的侵权后果。

在嘉实多有限公司诉姚育新、美国嘉实多国际石油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3起系列纠纷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未经许可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在相同商品上突出使用;以表面合法的境外授权形式为掩护,在中国大陆境内商业使用包含“嘉实多”字号的香港嘉实多公司企业名称;在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知名商品相同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这些行为已构成侵权。故判决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加大涉世博知产保护力度

上海世博会开幕在即,世博会在多个方面都与知识产权有关,也可能涉及各类知识产权纠纷。如世博会的标志标识、衍生产品、展馆设计、布展创意、展示技术、展品、包装标识、宣传文件等,都蕴含着组织者、参展者的知识产权。

同时,与世博会相关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以及构成侵权的假冒赞助商营销行为等,随着世博会的举办也会越来越突出。涉世博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虽然不会很多,但社会影响大,属于重大案件。因此,法院将加强对有关不法行为的司法规制,有效保护涉世博案件相关利益主体的知识产权。


关注上海审判白皮书③

  受房价快速上涨因素影响,在上海二中院2009年受理的2611件房地产纠纷案件中,没有一件是业主要求退房的案件;同样的原因,在二手房买卖中,因卖方悔约违约的纠纷日渐增多。

  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房地产审判白皮书》,揭示了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的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主要因素、引发矛盾争议的主要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各相关方面的足够重视。

  房产鉴定质量有待提高

  在房地产纠纷诉讼中,常会涉及工程造价、分割财产的现状价值、建筑安装和装修装饰工程质量、房屋添附物价值、房屋损害原因、程度以及修复费用等事项的鉴定,鉴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但部分案件鉴定报告存在严重瑕疵,法官只能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的方式对案件事实予以查明,增加了当事人诉累,延缓了案件审理进度。

  白皮书建议,相关鉴定人员应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提高鉴定水平,增强责任意识。在鉴定过程中,充分利用摄影、摄像等手段固定现场证据,认真听取当事人各方对于鉴定事项的意见,通过科学论证,形成客观、准确的鉴定报告。

  补偿标准应公开透明

  在涉及分割动迁款、确定动迁利益的案件中,房屋动迁补偿安置标准一直是困扰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难点问题。

  补偿安置协议多由动拆迁公司与家庭代表协商达成,各参与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故意模糊房屋面积因素和在籍人口因素与补偿安置利益之间的关系,模糊空挂户籍和实际居住人口的补偿安置标准,模糊特定利益补偿对象,造成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时,难以精确确定各动迁安置对象的应得份额。

  同时,由于有的拆迁方在房屋动拆迁过程中采用不公开透明的操作方式,加深动迁方家庭成员怨隙,造成社会矛盾后移,法院办案压力增大。

  白皮书建议,动拆迁公司在今后工作中,应严格依照有关动拆迁的法规、条例,公开办事制度,合理确定补偿安置标准。在房屋动拆迁实施过程中,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工作原则,适时公布被拆迁房屋面积、房屋性质、补偿安置人口及补偿款金额,切实防止因暗箱操作所带来的矛盾隐患。

  物业公司需增服务意识

  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产生纠纷后,业主常常以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不合格而拒绝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公司在与业主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诸法律。从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总体情况看,物业公司基本上都能按照法定或约定的标准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用的行为缺乏法律和合同依据,但部分物业服务合同中关于服务事项的约定较为粗略,查验标准不甚明确,给法院判断物业公司是否已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管理义务带来一定的难度。

  法院希望在不断细化合同标准的同时,强化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改善和提高完善物业管理工作。

  中介热衷“一锤子买卖”

  法院在审理居间合同纠纷中发现,由于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服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尚未形成完整体系,现有法律法规对于中介服务的规定较为原则,于是引发了诸多居间纠纷。部分房地产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往往出于追求短期利益的目的,热衷于“一锤子买卖”,置诚实信用于不顾,隐瞒真实情况,进行违规操作。

  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规范系统的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同时,还应通过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推进行业诚信建设,进一步提升中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进而从整体上提高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服务水准。



关注上海审判白皮书④

  2009年,上海二中院共受理一二审金融商事纠纷案件231件,收案标的总金额为15.9亿元,审结229件。数据显示,这些案件主要集中在金融借款合同、保险合同、证券交易代理合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储蓄存款合同等方面。其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居首,占收案总数的37%;保险合同纠纷次之,占收案总数的27%。

  上海二中院《2009年度金融商事审判白皮书》呼吁与金融监管部门形成良性互动,以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自身行为,共同构建规范有序的金融法治环境。白皮书认为,三方面问题应引起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的高度重视。

  贷款审核过于依赖中介

  在多起房贷、车贷案件中,法院发现部分银行放松了对贷款人的身份、资质以及交易真实性的审核,甚至出现将审核权交给中介公司等现象,导致假冒签字、虚构交易骗取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

  如某银行与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表面上房产中介公司将需贷款的交易客户介绍给银行,成功后房产中介公司负责阶段性担保并最终根据贷款额向银行收取咨询费、劳务费。而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却将审查借款人资质、偿债能力以及二手房交易真实性的职责交给房产中介公司,放松了自身审核义务。由于不少中介公司以获取佣金为目标,忽视交易安全,也不严格审查交易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造成一些银行贷款难以收回。

  对此,法院希望银行加强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在内部制度和日常管理上主动查找和堵塞漏洞。如严格贷款审批程序、完善贷款发放手续、注重贷前资信调查、强化资金流向审查等。

  操作欠规范缺防范意识

  近年来,短信诈骗、电话诈骗、“调包诈骗”等形形色色的新型犯罪频频出现,其中关键一环是犯罪分子伪造身份证开立银行账户以骗取受害人的钱款。究其原因,是有些银行未能认真识别虚假身份证件,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法院希望相关银行认真履行谨慎注意义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规范流程操作,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技防水平。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也应积极发挥作用,加强日常监管,共同有效遏制此类诈骗犯罪的发生。

  保险业务员违规操作频频

  白皮书列举了保险公司业务员不规范操作的主要表现:代客户签字、擅自向投保人承诺缩短理赔等待期、在推介具有投资理财性质的保险产品时夸大投资收益率、错误引导客户投保不适合的险种、误导客户忽略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关键条款等,甚至还出现了个别恶意造假的严重违规行为。

  如四川来沪承包建筑工程的包工头刘某欲为其下属十余名川籍外来务工人员投保团体险,保险公司业务员为规避无固定单位人员不能办理团体险的规定,将上述外来务工人员挂在浦东新区下属某村村民委员会名下,办理了相关保险手续。后被保险人发生事故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系外来务工人员,并非村委会人员,属假冒投保人名义投保,投保行为无效,拒绝理赔,由此引发纠纷。

  为此,法院希望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业务员的监督管理,要求保险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中忠实履行诚信义务,杜绝代填写和代签现象,不得实施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切实保障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合法利益。监管部门也应进一步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保险征信体系,强化准入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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