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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论“法无明文规定”在民法和刑法中的不同适用 |
日期:2009-8-26 阅读:2717 |
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民法和刑法是调整我们社会生活的两个非常重要的部门法,相互之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由于调整对象的不同、理论基础的差异,他们之间又存在着根本性的区别,表现在民法渊源的多样化和刑法要求的禁止类推、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部分:
(1)民法典第一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此法条规定反映了民法渊源的多样化和民法在法律适用上允许类推。 (2)因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题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属于私法的范畴,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强调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把不侵犯公民权利作为其至高无上的理念,把意识自治作为其最高的原则。“在这里法律按其真正的含义而言,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一个自由而有智慧的人去追求他的正当利益”,在国家干预应降到最低限度的同时,当事人的自由则应充分发挥。 (3)但由于法律固有的局限性,在当今变化不断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就往往滞后与社会生活,因此出现仅凭法律无法调整好社会生活的现状,由于民法调整的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无涉,各种不同的规范都可以满足调整要求,因此才可以:"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
第二部分:
(1)与民法不同的是,刑法属于公法的范畴,是利用国家权力规制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强调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人民利益,因此其制裁手段非常严厉,他可以剥夺一个人的财产、政治、人身自由,甚至可以剥夺一个人的生命,一旦适用不当,后果无法挽回。正如英国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比数次不平的举止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止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2)现代社会,尊重人权已经成为人类文明的基石,人身自由成为不可侵犯的权利,生命权更成为人类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所以,刑罚的适用必须遵循相当严格的条件,以确保人权,这个条件就是“罪刑法定原则”。 (3)从宏观上看,罪刑法定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方面就是题目所说的“法无规定不处罚”,另一方面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罪刑法定原则要求认定犯罪和施加刑罚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依据。具体表现为(1)规定犯罪及其法律
后果的法律必须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法律,行政规章不得规定处罚,习惯法不得作为刑法的渊源;(2)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3)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类推解释;(4)禁止绝对的不定刑和绝对的不定期刑;(5)刑法的处罚范围和处罚程度必须具有合理性;(6)对犯罪及其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7)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由此可见,罪刑的认定,严格以法之明文为准,类推是绝对禁止的。
综上所述:
我们可以发现: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时候,民法和刑法这两个部门法之间的适用上是存在差异的,其原因可以归结为两者法律性质的不同、精神的不同、理论基础的不同。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必须强化这种差异,在司法实践中注意加以区别。唯有把握了法律的精神,才能正确理解法条的应有之意,才能正确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从而在依法治国的要求下真正实现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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