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创始人[首席律师] |
本网站由上海刘海勇律师所创建,是法律公益性专业律师咨询网站,本站以“诚信咨询、用心回答、保障质量”为创办理念,致力解答法律问题.律师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
|
|
首页 -> 联系我们 -> 律师说法
|
上海市调整提高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22元 |
日期:2011-4-9 阅读:3555 |
沪民救发〔2011〕28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鼓励低保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积极就业,从政策上加大引导失无业人员就业意识的力度,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有劳动收入人员的“就业补贴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实际就业行为、月劳动收入(包括计时制劳动收入等)不低于或等于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人员,其本人的“就业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445元调整到每人每月522元。
二、具体要求
(一)“就业补贴标准”应先从其本人的实际收入中,按照上述标准予以免除,其余部分计入家庭收入。
(二)对新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对已经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上述规定,相应调整低保补差金。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
【收藏此信息】 【在线咨询】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