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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由政府部门划拨?
日期:2009-8-20   阅读:3003
答: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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