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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问工程质量 超进度支付工程款
日期:2009-7-30   阅读:2415
----浙江中行温州分行原行长叶征犯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被判刑
4月11日下午,由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温州中银大厦“烂尾楼”工程失职案(本网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鹿城区法院以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判处被告人叶征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连同此前因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被告人陈传信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连同此前因受贿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今年67岁的被告人叶征,原系中国银行温州分行(下称温州中行)行长,2003年3月因受贿罪被温州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今年68岁的被告人陈传信,原系中行温州分行基建房改办公室主任,2003年3月因受贿罪被鹿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995年5月,温州中行将中银大厦发包给广东省茂名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茂名建总)。时任温州中行行长的叶征,在中银大厦开始施工后,严重不负责任,没有为工程建设配备相应、足额的经济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也没有委托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同时,没有对负责基建工作的人员实施有力的监督,致使该工程的工程款超进度支出。
在中银大厦开工后,时任温州中行基建办主任的陈传信等人违反施工合同,在未能确定工程款支付是否符合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直接在茂名建总月初提交的工程进度月报表上提出支付意见,且月末不对工程量进行科学的核对。在没有配备相应工程管理人员的前提下,还向上级提议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自己也没有认真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管理。
叶征、陈传信的上述严重不负责任行为,不仅致使温州中行在1995年5月至1998年5月间,共超进度支付工程款达1162万余元,还使温州中行一直未能对中银大厦工程建设及工程款的用途进行有效的监督,没有及时发现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银大厦最终被爆破拆除,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3500万元以及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征、陈传信违反了国家有关建设法规,对工程建设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造成恶劣的影响,其行为均已构成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考虑中银大厦拆除是因多方面原因造成,被告人陈传信退休时中银大厦尚未完工,在对二被告人量刑时,可予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在原判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被发现余罪,应予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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