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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 |
| 日期:2009-8-20 阅读:1618 |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沪房地资权 [2004]19 号 执行日期 : 2004-01-00
关于商场和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建委 :
为进一步维护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现就商场、办公楼分割转让问题通知如下:
一、商场、办公楼转让应当以权属单元为转让标的。权属单元是指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建造,符合房屋权属登记条件,具有封闭、永久、固定维护结构为四至界限的幢、层、套(间)等基本单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权利人不得擅自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用于商场、办公楼的优秀保护建筑不得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
三、已经取得房地产权证书的商场、办公楼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且不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事先向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按新建工程的有关要求,经规划、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审批(核)后方可实施。商场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还应当事先征得商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经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将权属单元分割转让的,房地产权利人应当在分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经房地产登记机构核准变更登记的,房地产权利人方可进行转让。
四、商场、办公楼批准预售后、初始登记前,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征得建设、消防、卫生等管理部门批准;商场需要将权属单元分割预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当征得商业主管部门的同意。经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者同意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变更设计手续。
规划管理部门核准设计变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重新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预售审批的变更手续。
五、商场、办公楼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转让的规定。
商场、办公楼的权属单元分割转让后,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业管理的规定。
六、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 ○○ 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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