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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下月启用新版旅游合同 赔偿责任更明确
日期:2009-7-30   阅读:1857
核心提示: 昨日,记者从旅游部门了解到,新的《旅行社条例》今年5月开始实施后,广西新版的《广西国内游合同》、《广西出境游合同》已于7月17日下发到全区各地市,预计8月开始启用,作为各旅行社推荐使用的示范文本。
据了解,新《旅行社条例》加大了对旅行社违法经营行为的处罚,为此广西出台了新版《广西国内游合同》、《广西出境游合同》,对旅行社游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明确及细化,促使旅游经营者诚信经营,旅游者理性消费。
 
新合同明确服务项目
案例:长春游客郑女士一家3口,今年初报名参加北海一家旅行社的“桂林-北海游”。抵达桂林时,他们发现只有一出租车司机来接站,出租车司机把他们带到郊区一家还没正式开业且没挂星的酒店,这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住在市内三星级酒店不符。原定从桂林到北海是坐火车,可是导游临时安排坐快巴去,并要求郑女士他们购买快巴的车票。
解读:新版《广西国内旅游》合同要求旅行社在签订合同时应真实注明旅游项目所包含的景点门票、住宿、餐饮、交通标准、导游服务等相关内容。
假如按照新版旅游合同签订,郑女士就能知道接待的导游姓什么、其联系电话、将住哪家酒店,酒店的名称、星级、所交团费包括什么等信息。如果导游以各种借口强迫游客参加超出合同范围的自费项目,郑女士可以理直气壮地当场拒绝,并且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可要求旅行社按合同条款进行赔偿。
新范本要求列出组团旅行社的经营许可证编号、经营范围、地址、电话等,在老合同中则只需名称、地址和电话;还有旅行社服务质量监督机构,组团社投诉反映电话以及广西区市县旅游区执法机构服务质量监督、投诉电话及地址等。
双方违约赔偿明确
案例:张先生报名参加邕城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越南5日游,当出发前一天,张先生因故不能去了。旅行社要求张先生除赔旅行社订机票的费用外,还要支付违约金,但是张先生不愿支付。
解读:行程因故取消时,旧版合同对双方赔偿约定不明确。新版合同范本中,做到双方责任对等。游客因自身原因不能成行违约退团,如出发前5天到出发后通知旅游社的,游客要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违约金,违约金是旅游合同总价的5%至90%,如支付的费用不足以赔偿旅行社的实际损失,游客要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旅行社因自身原因取消团队出行安排的,除应退还游客全部旅游费用外,出发前5天到出发后通知游客的,旅行社要向游客支付的违约金额是旅游合同总价最低2%,最高达20%。如这些费用不足以赔偿游客的实际损失,旅行社应当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额不能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游览时间“缩水”可索赔
案例:刘先生参加南宁一家旅行社组织的越南游,在下龙湾游览的时间缩短,原来安排逛河内主要街市的时间被缩短。
解读:新合同要求旅行社主要游览景点应当注明保证旅游者实际游览的最少时间、交通工具标准、地接社名称、住宿标准、用餐标准,以及哪天进哪个购物场所的名称、主要经营品种和停留时间,每次进店购物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时间。
在“违约责任”一栏中还细化了“压缩游览时间”的处理办法:因旅行社原因造成游客在某一景点按双方约定的游览时间被缩短50%(含50%)以上,旅行社应退还该景点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该费用30%的违约金。游览时间被缩短50%以内,按减少游览时间占该景点约定游览时间的比例,退还游客该景点相应比例的游览费用(含该景点门票费、实际交纳的景区内的观光车和缆车、索道等费用)。
新合同范本还特别新增,游客在本合同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游客凭有效凭证和相关证明向购物店商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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