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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三版本面积都不同,商铺忽大忽小
日期:2009-7-30   阅读:1621
  同一个物业三份不同的租赁合同上,房子的面积都不相同(红圈内)。本报记者 谭伟山 实习生 陈坤荣 摄
  为了应对工商、劳动、消防等部门的相关手续,香洲汇星物业与一商户先后签了三份租赁协议。昨天,因为所缴纳的16000元建设费迟迟不退回,商户杨先生向记者投诉,并披露与其发生租赁关系的香洲汇星物业诸多不合理行为。
  [揭发]合同三版本商铺面积不一
  杨先生是一家职介所的老板,2008年9月10日、13日,香洲汇星物业先后与他签订2份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差不多一致,都为出租方汇星物业将位于翠微西路668号的一楼东4、5号的场地租给承租方杨先生作为职介所经营。不过,两份协议在场地位置及面积上表述不一,标注时间为9月10日的那份为“翠微西路668号翠微综合副楼商业街一楼”,“面积为270平方米(含分摊面积)”,13日的则为“翠微西路668号A栋首层”,“面积约为170平方米(含分摊面积)”。此后几天,杨先生还收到汇星物业方面送来的一份协议,内容与前两份也大致一样,场地所处位置与13日的那份协议一样,不过面积改成了“约200平方米(含分摊面积)”。
  据杨先生介绍,之所以签三份协议,是为了分别应对不同部门的手续办理。面积为170平方米的是为了物业公司避税,270平方米的是为了他的职介所应对劳动部门的审批检查,200平方米是为了所租赁的场地规避消防报检。而商铺实际面积为248.5平方米。
  “当时由于租赁押金已经交给了汇星物业,考虑到签这样的协议对自己也没什么损失,加上物业公司经理承诺不久就按照实际测量的面积与我重新签订一份合同,我就被动答应了。”杨先生坦承。可一直到现在,物业公司不但没有给他更换新的合同,而且每个月的租金还一直是按照270平方米计算。
[投诉]商户称物管混乱还乱收费
  作为签约的当事人之一,举报签订三份合同的事情可能会给自己也带来麻烦,那为何还要举报投诉呢?杨先生解释,这是因为“这家物管公司管理太混乱了”,而且,先前承诺退还的16000元建设费到现在还没退回。
  据杨介绍,2008年9月,与汇星物业刚签完租赁合同后,对方时任经理方某称,为了营造商业氛围,需要引进麦当劳、增加路灯、加强绿化等,需要每个商户按租赁面积大小分摊建设费,而杨先生被告知需缴纳16000元。“方某承诺等麦当劳引进后,建设费便退还给我。”由于麦当劳在去年年底就已经引进了,所以今年过年后,杨先生去找方某退钱,方某推说过两天。“两天后我再去找时,方已经不在了,物业经理换别人了。”
  “从过年到现在,他们的经理至少换了6个人,有的经理离开后还来我这找工作。”杨先生说,物业公司频繁更换经理,导致商户提出的意见无法落实,他曾经因为生意不好做提出转让的要求,也因此一再被搁置。“我按照上任经理的要求发布转让公告,人家定金都交了,你新来的经理说不合要求,又提出新的转让条件,有这样的吗?”
  采访中,多名商户向记者证实了物业公司向他们收取建设费一事。并反映公司管理混乱、收费不一、保安配置不够、监控设备有盲点、非正常停电等问题。
  [回应]负责人语焉不详还挂电话
  针对商户反映的问题,昨天下午,记者先是前往位于汇星广场二楼的汇星物业代理部办公室,在询问一名坐在标有“物业经理”办公桌后面的男子是否是该物业公司的经理时,该男子自称“不是,我是来玩的。”随后,一名自称是公司保安的男子答话,但称无法回答记者关于上述问题的提问。昨天下午晚些时候,记者通过其他渠道获得香洲汇星物业公司负责人李某的手机号,电话中李某称所收受的建设费是用于兴建阁楼的,哪里的阁楼、共有多少家商户缴纳了?李某语焉不详,含糊其辞。当问到商户反映的汇星物业向他们收取管理费一事时,李某随即挂断电话。
  三版本
  商铺实际面积为248.5平方米
  170平方米
  为避税
  270平方米
  为职介所应对劳动部门审批检查
  200平方米
  为场地规避消防报检
  律师说法
  签假协议
  涉嫌欺诈损害
  国家利益
  就汇星物业与杨先生就同一商铺分别签订三份协议一事,珠海市消委会律师朱光仁表示,这些协议表面上都有效,但其内容涉嫌欺诈行为,损害国家利益,显然是违法的、无效合同。“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朱光仁总结道。
  朱提醒,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对于签订类似的合同都应该警惕,在承租过程中容易发生纠纷,引发风险。杨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合同,涉及到避税、规避消防报检及劳动部门的职介审批等方面,侵害到国家公共利益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查处。同时,《民法通则》第13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无效合同案件时,可以依法收缴非法活动财务和非法所得。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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