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二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1994年7月5日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86年6月25日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五十六号,由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于1998年12月24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五十五号,由国务院于1990年5月1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2号,由建设部于1992年12月4 日公布,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7)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由国务院于2001年4月30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三十九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7年9月28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二十一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3年6月11日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71号,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于2004年3月31日发布,自2004年3月31日起施行);
(11)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由国务院于2004年10月2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2)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由国务院于2006年8月31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5年5月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由最高人民法院于1995年12月27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由最高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18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6]114号,由国土资源部于2006年5月31日发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17)《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2002修正)》(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九号,由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二十九号于1996年6月21日发布,根据2002年4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一百一十九号修正并重新发布,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18)《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登记规则》([1995]国土[法]字第184号,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12月28日发布,自1996年2月1日起施行);
(19)《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令第八号,由原国家土地管理局1998年2月17日发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