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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海勇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上海知名专业建筑工程律师,擅长办理各类疑难复杂建筑工程纠纷案件,对建筑工程相关案件有着深入研究。刘海勇律师提供全程代理建筑工程纠纷案件调解诉讼服务,含代写诉状,法律咨询等配套法律服务。律师咨询电话:15721281731,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万航渡路889号889广场2702室昊程昊(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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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主要法律风险与防范
日期:2009-7-30   阅读:4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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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有关风险防范一直是承发包双方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从事建设工程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关注的主要法律问题。目前,绝大多数大型项目采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该文本亦被大家称作示范文本。笔者从事建设工程及房地产开发法律服务已有数年,对于承发包人双方就建设工程合同所关心的问题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法律风险有一定的了解。本文拟结合有关案例情况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普遍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进行适当分析,并提出一定的防范措施,以飨读者,并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考虑到保密要求,本文有关案例隐去了当事人的名称并作了适当调整。
[案情介绍]
200761日,甲公司与乙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在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二条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预算报价中所含的宾馆土建及室内装饰装修项目工程(具体范围见预算书、有关投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双方在第三条中约定,合同工期为280天(日历天数),其中土建140天,装饰装修140天,开工日期为乙方提交施工组织计划后7天,具体时间由甲方书面予以通知。协议书第五条约定合同价款为5000万元,其中土建部分3500万元,装饰装修部分1500万元。合同专用条款第10.1中约定,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为进场后三天内。工程师确认的时间为乙方按要求提交后三天内。合同专用条款13.1约定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包括白天连续5小时停电,土建期间连续3日下雨或其他自然灾害等。合同专用条款23.2约定,本合同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价款调整的方法为根据承包人编制的预算综合报价文件明确的单价,在施工中发生经业主认可的增减变更工程,其价款予以调整。合同专用条款24条约定预付款为500万元,此款在开工次月起所完成的工程量中按20%的比例逐月予以扣回,直至扣完。合同专用条款26条约定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为:按甲方核实的工程量支付工程进度款,乙方于每月25日前提交工程量及申请结款报告,甲方于次月2日前按照经审核确认后的实际金额支付给乙方,工程预付款将在每月结算款项中逐月按比例扣回。工程款支付到工程总价的90%后,甲方不再支付,余款(除保修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10日内退还。合同专用条款35.1中约定,不按时支付工程款按通用条款24条执行,发包人不按时支付进度款的,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执行。发包人不按约定的时间付款,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汇报情况,发包人应尽快解决所拖欠的款项。发包人不按时支付结算价款的,按通用条款33.3条执行。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程停建、缓建,承包人应书面向发包人报告,双方协商解决因工程停建、缓建给承包人所造成损失的补偿。合同专用条款35.2中约定,若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承包人承担10000/天违约金,累计计算。工程质量达不到竣工一次验收合格,承包人承担20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发包人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因质量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返工费用等均由承包人负担,如返工仍然达不到合格标准,承包人还应承担该项目价款(质量不达标项目价款)20%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专用条款38.1约定工程不得分包。等等。
后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甲公司因造价问题拟变更装修标准,降低装修成本,双方不得不变更合同条款。因双方对于有关工程量签证发生争议,在结算时对于工程结算款也产生了较大争议。在履行装修部分的工程时,因承包人存在分包情况,双方也因此发生了争议,后双方经协商,由承包人签订了补充协议,解决了双方之间存在的分歧。此外,双方还就有关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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