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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
日期:2009-7-30 阅读:869 |
因为建设工程合同是《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所以,它的终止与解除条件当然适用《合同法》中对合同终止与解除的相关规定。但又由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复杂性与特殊性,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行了具体规定,分别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解除权,其目的是通过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防止合同随意被解除,从而保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全面实际履行。 根据其第8、9跳的规定,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①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③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④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①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②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③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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