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应疫情防控措施让不少企业着急。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随着相关合同履行纠纷陆续进入司法程序,提前预估法律风险,依法证明不可抗力,可以使企业维权占“先机”,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2月24日,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收到了王女士一份“特殊”的起诉材料。王女士称2019年12月底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租赁合同,租赁房屋用于客户接待洽谈。合同仅履行一个月就发生了新冠肺炎疫情,小区实行封闭管理,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不可抗力,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押金、剩余房租、电费共计7000余元。
通州法院立案法官梁联林看到该份起诉材料后,立即与原告王女士取得联系,了解案件基本情况。起初,王女士并不太愿意调解,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小区封闭式管理,客户接待洽谈的经营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退还租金。
对此,法官通过电话耐心分析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和后果,释明诉讼流程、风险,王女士听后表示同意承担部分损失、同意诉前调解。征得原告王女士同意后,法官立即与被告李女士取得联系。经双方同意,第一时间指导双方下载“北京云法庭”并开展在线调解工作。
在案件调解过程中,李女士对此表示不解。她认为,原告要求解除合同没有依据。按照双方租赁合同约定,原告解约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房东,并且现在正处在疫情期间,解除合同后,房子无法出租,同样会给她造成很大损失。
对此,梁联林围绕双方争议的合同是否能够解除、双方损失如何分担、搬家腾退时限等问题释法析理。最后,双方达成谅解、握手言和,李女士同意解除合同、退还王女士押金和剩余租金4000余元,双方相互配合办理涉案房屋交接事宜,涉案纠纷得以妥善化解。此时,距王女士提交诉讼材料仅36小时。
据了解,针对涉新冠肺炎疫情纠纷,通州法院启动诉前在线调解机制,通过在立案阶段开展在线调解方式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力促纠纷诉前高效化解,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分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作为不可抗力,是否构成合同解除免责事由,与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履行内容、疫情影响程度及因果关系等相关。
目前,疫情对旅游、运输、娱乐等行业产生的影响正逐渐显现。对此,法官建议当事双方根据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及时沟通协商,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变更合同条款或者签订补充协议,尽量通过协商方式,从源头上减少纠纷产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