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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承运人以旅客或者货物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而拒绝承运的,是否违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日期:2020-03-17   阅读:145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指导意见》,组成涉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专项课题组,就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内涉及疫情案件法律适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程序事项等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分批印发全市法院,供审判执行工作参考:

 

    公共承运人以旅客或者货物来自疫情重点地区而拒绝承运的,是否违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强制缔约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其目的在于避免公共运输承运人的垄断性;而在疫情防控期间,公共运输承运人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为防止疫情传播,拒绝运输有可能造成疫情传播的旅客或者货物的要求并不违反该强制缔约义务。

需要明确的是,上述处理必须是基于有关部门疫情防控的通知要求或者确有必要。没有正当理由,承运人拒绝合理的旅客或者货物运输要求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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