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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转让之办理流程 |
日期:2009-8-7 阅读:2666 |
1、《公司法》第35、36条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同时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2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
3 、需要提供以下文件和材料: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董事会变更决议(原件);
(3)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4) 合同、章程修改文本(原件);
(5) 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
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应向原登记机关企业注册处申请办理并提交上述文件和材料。
4、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登记机关收到上述文件后,发给《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自发出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核准登记的,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换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发给《公司登记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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