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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日期:2009-7-5   阅读:3831

 付款、承兑、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Payment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向开证银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付款,或受益人开具而不准议付的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Credit),是指使用远期汇票的跟单信用证。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先履行承兑手续,待汇票到期再行付款的信用证。

    3. 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由某一银行议付或任何银行都可议付的信用证。指定某一银行议付的信用证称为“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任何银行都有权议付的信用证称为“公开议付信用证”(Open Negotiation Credit)或称“自由议付的信用证”(Freely Negotiation Credit)。议付信用证的信用证有效期的失效地点通常在出口国,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或其指定的其他银行。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9条规定:“开立信用证时不应以申请人作为汇票付款人,如信用证仍规定汇票付款人为申请人,银行将视此汇票为附加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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