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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途径
日期:2009-7-5   阅读:3007

「内容提要」域名是现代企业的网上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而由此带来的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问题也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本文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和表现形式进行系统分析,探讨解决冲突的最佳模式和途径。

  「关键词」域名商标 权利冲突

  「教师点评」文章从域名的特点和作用入手,通过多层次、多角度的分析,认为由于域名的唯一性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域名与商标的异同以及域名注册规则不完善等因素,是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原因,并较为全面的提出了相应的解决途径和完善办法。全文逻辑结构严谨,观点清晰鲜明,论说充分,语言表达流畅,可读性强,是为一篇优秀毕业论文。(指导教师:王秋华副教授)

  据报载,到1996年底,我国有400多家知名企业和城市的名称被人在国外抢注为域名;麦当劳公司为了取得McDonalds.com的域名,付出了800万美元的代价;北京一家公司因将他人商标大量抢注为域名,多次被推上被告席……

  域名,一个年轻的名词,它的出现和发展只不过短短十多年,但由于其独特的魅力,使得其成为众多企业、商家、机构的争夺对象。它已不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网络地址,而是网上商标和无形资产的代名词。

  一、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概述

  (一)域名的功能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1]

  域名具有地址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各国法律在对域名的描述中,均包含了这两方面内容。美国《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对域名的定义是:“域名是指由任何域名注册员、域名登记机构或其他域名注册管理机构注册或分配的任何包括文字与数字的名称,作为互联网之上的电子地址的一部分。”[2]互联网国际特设委员会(IAHC)在其发布的备忘录中称:“域名系统是专为网络中的计算机定位而设计的便于人们记忆IP地址的友好名称。”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更是明确地指出域名的这两个功能:“域名是因特网上用户在网络中的名称和地址。域名具有技术性和标识性两方面的功能。技术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网络上的地址;识别功能是指域名注册人在因特网上代表自己的标志。”[3]

  地址性是域名的原始属性,是域名基本功能的反映;标识性是域名的形式属性。从技术角度来说,域名只是连接到网络上的计算机IP地址的外部代码,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的解释,“域名只是因特网中用于解决地址对应问题的一种方法”[4]而已;从形式上看,域名有一定的标识作用,可以起到标识特定的自然人或法人等在网络中的身份的作用。如深圳大学的域名www.szu.edu.cn相对与其IP地址210.39.3.162来说,不仅更便于用户记忆,而且稍微有点域名常识的人都知道,这是中国某个教育单位的域名。这也正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说的,“域名最初是为了方便用户记忆而发挥其技术功能,目的在于使用户不必使用底层的IP数值地址即可识别出其要查找的计算机。”[5]

  (二)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产生原因

  由于域名具有标识性的功能,各企业和商家都希望通过域名与其属性相联系的特点,用自己的商标、商号作为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减少宣传费用;而一些人也希望借别人商标、商号的知名度,来达到宣传自己的商品、服务的目的。总的来说,域名与商标权利的冲突主要基于以下四方面原因:

  1、根本原因:网络时代域名的商业性、商标性,使其商业价值不断高涨

  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广泛商业化,电子商务、网络营销相继出现,并呈现蓬勃、持续发展的势头,现实社会的各类商业活动陆续在网络中出现,网络日益暴露出无限商机,隐藏着无限潜力。一家企业要在互联网中从事商业活动,首先必须确定自己的网络位置。域名作为企业在互联网上的唯一标识,因而也越来越得到人们的青睐,一些具有开创性的企业和商家开始有意识地利用域名、宣传自己的网站来创造新交易环境下的利润,域名也成了“企业的网上商标”,[6]因而,域名的商业价值也变得不可估量。

  由于网站点击率与利润成正比(根据“眼球经济”理论),因此,企业和商家都尽量使用自己的商标、商号和其他标志性词语作为自己网站的域名,以吸引原有的消费者,扩大网上市场的知名度。同时,企业和商家的域名也被普遍用在其广告宣传中,成为其在网上占有一席之地的标志。正如有的学者所说:“在电子商务时代中,伴随着网上商务活动的逐步兴起与活跃,域名所具有的原始技术意义被日渐淡化,代之而被凸显的则是其背后所蕴涵的商业识别意义。”“域名像是你的邮政地址,像是你的荣誉勋章,像是公告牌,这些都被统统卷成一个香喷喷的数字的玉米肉饼。从商业角度来看,谁都想咬一口。”[7]

  2、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具有一定的相似性

  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体现为:(1)识别性。域名与商标都具有外部标识性的功能,给人们以强烈的视觉冲击力。域名的显著性虽远不及商标,但也足以使不同的域名相互区分开来。(2)商誉性。域名与商标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商品、服务和企业,都是商誉的载体,代表了企业的形象。(3)宣传性。商标与域名都具有显著性,是企业的形象代表,是信用、质量与服务等的代言人。(4)排它性。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不得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而同一域名也只能由一个在先注册者享有,这就排斥了商标权人或域名的注册人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该商标或域名的可能性。[8]

  3、间接原因:域名与商标之间的差异性

  域名与商标也有明显的不同,主要体现为:(1)唯一性不同。同一商标,可以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如果相互之间不是类似商品或服务,则可以由不同的权利人所有,因此,存在一个商标有多个权利人的情况;而域名不同,同一域名只能为一注册人所有,他人不得也不可能注册完全相同的域名。(2)地域性不同。商标具有很强地域性(驰名商标除外),其使用受国界的限制,因此,在全球范围内,一个商标可能存在多个商标权人;而域名的地域性限制很弱,在一国注册的带有国家标志的域名,在别国也可以进入,而国际域名更是全球范围内均可以使用。(3)组成不同。域名只能由字母、数字和若干特殊字符(中文域名还可以是汉字)组成,而商标则可以是文字、图形或二者的组合,因此,在将文字、图形表达为字母(包括英文和拼音)时,难免出现重合的现象。

  4、重要原因:域名注册规则不够完善,与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缺乏沟通

  目前世界各国的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多为民间组织,对域名的注册没有行政管理权,而且它们一般不负责商标检索,对域名注册大多采取不审查政策,普遍采取“先申请先注册”原则,这不能有效防止域名注册申请人使用他人的在先商标权,导致域名与商标权利出现冲突。

  我国的域名注册由CNNIC负责,具体操作规范是国务院信息办1997年5月30日发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域名注册按照“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受理,并规定域名命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名称”,但在实际中操作性不强,CNNIC对域名注册一般不进行实质性审查,不负责向商标注册机关查询用户申请注册的域名是否与他人受保护的在先商标权发生冲突,而对域名与商标权利冲突的解决机制又不完善,这无疑加剧了域名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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