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是指金融机构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律师在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服务时,要研究金融创新的基本特点。这些基本的特征把握准了,所提供的服务才得力、有效。
一、善于发现不同金融机构的创新成果并对其进行解构性的法律分析
不论是商业、政策性银行,还是合作银行、信用社,也不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还是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或者是货币经纪公司,都有很多的金融创新新产品、新成果。律师只有发现这些新产品,才能对其做针对性的研究。研究的目的,是要从中找到一些经验和技巧,并运用到制度建设和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之中去。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律师专业研究的针对性问题。针对性的问题找到了,法律服务的基本素材也就有了。
1.律师先根据行业看好的金融创新项目寻求创新点
比如自2005年起,我国已经陆续发行了一系列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如国家开发银行和建设银行推出的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收益计划、浦建BT项目资产支持收益专项计划等。通过研究这些项目的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将其分解开来分析,不难发现其中绝大多数的方法和方案,都是已有成果的实际应用,但是这样一些项目却是非常好的金融创新成果。 顺着这个思路律师要继续分析,并找到其创新的点。那就是为了满足需要,将其已有的成果进行整合,在保证整合成果符合风险控制和监管要求的情况下,形成其金融创新的方案。根据不同的情况,创新的点有很多。律师要善于发现并总结这些创新点。
2.律师要用开放的眼光来研究金融创新点
律师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发现金融创新成果的创新点,这是金融创新法律服务的基本功。如何寻求,这里有很多的技巧。首先是要把思路放开,不能只盯着项目本身,可以考虑用知识产权律师研究创新成果的方法来寻找。比如,就引入新技术来讲。这里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一种从来没有过的新的技术,具有绝对的创新性。这当然好了。也不是绝对的,任何问题都有其两面性。新的相对而言就不成熟,有其不可能控的一面。二是,在其他的领域和行业,这项技术不是一种新的技术,或者可以说在应用上是很成熟的技术。但是,在金融行业来讲,其应用可能就是从来没有过的事情,这就是一种新的技术。所以在引入新技术的问题上,要用活了。尤其在方案的拟定阶段,为了解决某个客观的需要,不论是市场的需要还是管理的需要,或者是控制和分析的需要等等,都可以广开门路,从多种行业选择与其有关的技术。律师的思路打开了,才能找到创新的点,才能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总结经验,进而为金融创新提供增值性的法律服务。采用新方法,与采用新技术的意思是一样的,律师要结合金融业务把它用活了,这样才能针对而有效。
3.开辟新市场是金融创新成果中律师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专利质押贷款是一项新的业务,但是存在不少问题。对于贷款企业,银行关心的是现金流,不论企业将其产品说得如何好,如果不能形成现金流,银行都不太愿意放贷。银行信贷体制改革不到位,这是知识产权贷款业务难以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而中小企业科技贷款的有些成功经验可以与专利质押等知识产权贷款相结合,比如考虑推动政府建立专项资金担保等。这些都是在积极地为知识产权贷款的新模式探路。实际上这个探路的过程,也是律师金融创新法律服务新业务的推进过程。
为了有效地控制金融创新产品的风险,在开辟新市场的同时,一般都需要构建新的组织发挥其职能或保障功能。在这里也要求律师的思路要放开,比如构建新组织。就可以做两个层次的理解,一是构、二是建。所谓建,就是有新成立的意思。而构的观念中,有整合和利用的意思。有些已经存在的机构和组织,可以整合利用。比如,有些资产公司已经参与到大型诉讼和融资中去了。这些资产公司原来有些担保功能。这些机构,针对诉讼中的保全担保、大额诉讼费、调查费和律师费等提供资金支持。这就不是新建的概念,而是构的概念。再比如,将担保公司和基金公司纳入知识产权融资体系中发挥作用,也是一个好的思路。
4.律师要重视金融创新途径综合利用的创新成份
律师不仅要分析各种创新的可能性,还要把一个创新成果作为一个整体来分析。这里强调的是途径的综合利用,不是单一的,不是条块的,而是体系化的,战略性的。比如知识产权的融资问题,基本的思路是把保险公司、担保机构、第三方权威评估机构等都纳入到知识产权融资体系,形成以知识产权作质押、第三方作评估、相关金融机构来担保的知识产权贷款的新模式。同时,政府也在其中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更好地将风险分散。从而在银行、保险公司、企业之间逐渐形成良性循环,推动知识产权贷款业务的发展。
除了上述提出的问题以外,还有一项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律师要进一步的把金融创新成果的创新点突出出来。只有解决好了这一步,下一步为金融创新的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以及为创新成果提供知识产权和法律保护方案,才有基础。经常涉及并有被突显出来的创新点包括:(1)战略决策;(2)制度安排;(3)机构设置;(4)人员准备;(5)管理模式;(6)业务流程;(7)金融产品;(8)推介方案等。关于推介方案的问题,有些专家不同意把其作为创新点来强调,我对此有不同意见。这里需要解释一下。现代意义上的营销,已经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广告的概念了。一种好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可能会和某一个重大的社会事件甚至是政治事件发生联系,当然有时可能是结合在一起,有时可能是通过联系结合在一起。这就需要有依附性的推介方案,这也是金融创新的一部分。所以我说推介方案也很重要。律师能不能在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出彩”,靠的往往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对作为法律专家对客户业务本身的研究。
5.金融创新基本目的与创新成果的法律保护
金融创新的基本目的表现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创造、更新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增强核心竞争力。其基本目的,看上去虚,一般不被实务界所重视。但是,我却要说,这是非常重要的。如果把握好了,能解决很多的问题。一是关于度的把握的问题,即创新到什么程度,慢了没用不过瘾,起不到效果。快了容易出问题。如果把基本的目的用好,就能解决很多的问题。二是,发生了争议时就要拿它来说事情。比如,某一个创新产品与监管机关发生了争议,怎么判断,或者我们拿什么说服人家。基本目的就是最有用的,说它远,就远,这是因为您没有用好,说它近,它随时就可以产生作用。
很显然,这些都是金融创新的成就和创新点。有创新就要保护,如果对于创新不进行保护,不仅对于创新主体的利益保护不利,金融行业甚至整体国家的金融发展都会产生实质性的消极影响。所以说制度创新的作用和价值,并不比经济和生产力本身的发展低,这也是实践证明了的道理。保护的必要性基本上没有争议,但是如何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用什么样的方法来进行保护,如何在保护的过程中体现为法律服务,律师的作用如何发挥,金融创新法律服务模式如何建立,律师在金融创新法律服务中的业务链如何形成。这些具有积极而深远意义的问题,需要我们去解决。
一、知识产权律师如何在金融创新法律服务中发挥作用
有效地利用现有制度和制度中有利的部分,尤其是知识产权制度,对金融创新进行保护,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由于金融创新成果是一个综合体,用现有法律制度对其保护首先要解决针对性的问题。其出路在哪,我认为关键工作是如何将金融创新成果的创新特征突显出来。
1.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与律师关注的热点问题
金融创新和知识产权这两个最热门关键词所交叉的领域中,有两个更为深入的课题,一是资产证券化项目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二是,知识产权证券化金融创新的法律问题研究。目前我们正在组成专家组进行研究,这是金融创新与知识产权律师要重点参与的工作,将会成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希望大家能够关注并多投入。关于知识产权证券化的问题,其实离我们现有的业务并不远,比如张艺谋的电影版权、谷建芬的音乐版权、青岛啤酒商标权、王选激光照排技术专利、可口可乐的饮料配方。这些都是比较知名的知识产权类别,也是优质的资产,市场认知度较高,适宜进行证券化的操作。
金融创新是人们在金融领域进行富有创造性劳动而产生的智力成果。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主要为智力劳动成果,所以知识产权在保护金融创新上具有其天然的优越性。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主要包括商标权保护、专利权保护、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创新制度保护等方式的综合应用。律师参与和建设的是一个体系化的、动态的、制度化和流程化的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之商标权保护
商标作为一种标识可以给予金融创新以有效地保护。醒目并具有个性的商标可以将创新主体新的金融服务与其竞争对手区别开来,也可以将自己的服务特点突出出来。将那些具有自身特点的金融服务申请商标保护,对于其业务发展具有相当的促进作用。商标可以表明该服务的使用者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一个定位比较高端的金融服务商标可以表现出其使用者的特别身份,同时,也可以有效地宣传自身的服务。所以一个良好的商标形象可以有效地帮助创新主体开展国际化的竞争。
金融创新中还要突出体现商标在品牌建设中的作用。一个成功的理财品牌建设,不仅在客户中树立起良好的形象,也会提高品牌的附加值和金融机构的商誉。比如招商银行的金葵花客户,荷兰银行的梵高理财,光大银行的阳光理财A、B计划等等。当然还涉及到域名和网站名称的保护,以及网络环境中关于搜索关键词的规范性使用等等,这些都是律师工作要给予特别注意的地方。
3.金融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途径之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需要保护的对象可以是各种使用的信用卡图案,各种金融创新产品乃至宣传册、广告、宣传语以及计算机软件。商业银行的软件无论是否发表都有著作权,商业银行的支票、本票的信用工具的版面设计,网络银行的网页设计也都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一般来说,律师在为金融创新提供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发表的审批;(2)版权的标识;(3)署名的规范;(4)作品的登记;(5)不同版本的区别;(6)委托作品的归属;(7)合作作品职务作品的管理;(8)软件作品的登记和软件产品的登记;(9)作品在网络环境中的保护;(10)对作品不同形式的使用;(11)与商业秘密之间的关系;(12)与人身权有关的作品处理;(13)摄影作品的使用等等。
4.金融创新的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
与金融创新联系最为密切的知识产权就应当是专利。主要包括金融产品专利及金融产品专利管理在内的系统专利。此外,金融的信息系统和计算机程序也可以受专利的保护。专利保护主要是通过授予市场金融产品计算机程序的独占权来间接地保护金融产品。由于金融创新专利保护律师业务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大课题,在仅提到而已另外专题讨论。
商业秘密大量的存在于金融创新之中。与利用专利制度保护金融创新有所不同的是,商业秘密在获得保护时不需要公开其内容,同时,商业秘密的保护也没有时间上的限制。只要金融创新的主体能够有效地保证其所掌握的信息具有秘密性,那么,就可以长久地给予其保护。律师的实务中要特别注意的问题有:(1)要针对不同的保护对象采取不同的保密措施;(2)要注意与著作权保护之间的关系;(3)要注意有相应的标识包括各种形式的各种介质的和处于不同的流程中的;(4)对于外部的监管,上级的审计、检查和汇报等工作也要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工作;(5)在立项、评估等外部专家审查方面要有参与会议人员的会议纪要和签字;(6)关于竞业禁止条款的使用要规范和有效;(7)要切实有效地缩小秘密的知悉范围;(8)要保证救济措施的迅速、准确和有效;(9)要注意商业秘密保护与金融创新制度化和文件化的冲突等等。
二、金融创新的反模仿设计与金融创新制度建设的律师实务
律师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服务,要充分理解《金融创新指引》的特别要求,这是基本功底。比如“合法合规”创新原则;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金融创新与加强创新监管的关系;金融创新中的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金融创新活动时的“四个认识”;“买者自负”原则的两层含义等等。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金融创新产品的反模仿设计与反不正当竞争律师服务
律师要对“服务创新”与“服务设计创新”加以区分,并强调对后者的保护。一项服务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服务的设计”和“服务的提供”。其中前者决定服务的内容、形式,后者则是如何完成这些内容。服务的提供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技能,与服务者自身关系甚密,它不可能被完全模仿,也不需要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但服务的设计却不同,它可以由一定的有形物来复制,直接后果是提供与原创者完全一致的服务商品。在反模仿的问题上,可以考虑德国立法例,并为我所用。
在认定模仿与避免模仿时有如下建议供参考:一是,总结其创新性的特征,强调服务设计的创新性。与以往的服务设计不同之处,是如何体现其显著的新颖性的。因为这个问题,既是被仿者成本投入的一种体现,也是证明模仿者的确有模仿行为的有效证据,同时还是被仿者的服务产品构成对公众的吸引力,从而应取得保护的根据。所以对这个问题要特别的给予必要的关注。二是,关注模仿者全盘模仿的事实。服务产品是无形的,无法像实物进行类比、分解,所以判定是否构成全盘模仿有一定的难度。在实践中可注意如下一些内容,比如模仿是否对原服务设计的某些实质之处进行了改动;比如模仿者的改动是否是细节上的;比如该细节是否足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比如,这种注意是否构成其对消费者吸引力的主要原因等等。还有一个事实也要引起注意的,是否有削价竞争的事实。
为了更好地解决反模仿的问题,律师还要善于将金融创新标识与商标标识进行流程化的设计。并分步实施金融产品的标识化,金融标识的商标化,金融服务的标识化,金融标识的流程化和金融商标的流程化。
2.金融创新制度建设的方案建议与律师实务
金融创新的制度建议是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首先律师要对金融业务创新进行分析、界定与分类。其次,以金融业务创新分类为基础,对不同类型的金融业务创新进行分级,作为对员工提供的金融业务创新方案的定级标准,要体现创新和风险评估二者的结合。在分级时应当综合考虑新颖性、创造性、可操作性、效用性和可控制性等因素。对上述“五性”分别划分A、B、C然后按最后的综合指数确定;新颖性与创新性为必要条件,分别对可操作性、效用性和可控制性划分A、B、C然后按最后的综合指数确定。在确定各个创新等级应具备的条件时,应当考虑情况发生变化以后,在不同的时期对上述“五性”关注的程序不同,对创新等级的认定标准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其后建立相关的制度,主要包括:(1)金融业务创新方案的征集与提交制度;(2)对业务创新方案的初步审查制度;(3)对业务创新方案的评估制度;(4)意见的征求制度;(5)奖励和处罚制度;6)业务创新方案的实施与信息反馈制度;(7)业务创新方案的整理、公布与交流制度;(8)业务创新项目制度建设的负责机构的管理制度等。
3.律师要尽可能地将法律服务工作前移并进行更深入地参与
律师为了更好地为金融创新提供法律服务,要把研究工作放在前边,这样工作才有可能主动和深入。律师可以从如下方面向金融机构提出建议:(1)合规性审查与外部监管的关系应当区别对待分类管理。对于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以及本行章程中的不同规范按不同的目的进行分类,根据禁止、限制的程度以及与合规性内容的关系进行分级。结合可能产生的消极后果以及对该项创新产生的影响采取不同的措施进行监控在未明确禁止和限制的情况下有步骤地实现突破进一步将合规性审查制度化,规范化和体系化根据专家意见制订监控措施并做好复查工作,重在落实。?穴2?雪建议金融机构将多种方式相结合并擅于借用外力外脑。建议金融机构在加强自身金融技术研发的同时,可以考虑许可,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与高科技公司建立技术联盟或知识产权联盟关系等方式,及时获得金融专利产品,提高竞争力。并建议加强对外合作实施金融创新的管理,比如人员的控制与管理,知识产权的归属,阶段性成果的确定,共同开发使用中的注意事项,以及模仿与抄袭的区别等等。
知识产权律师还要积极地向金融机构做深入的交流与沟通。把创新与补漏两手抓,以及全面导入知识产权战略的理念,推介给金融机构。律师要善于导入知识产权战略理念,并将对此问题的管理覆盖到整个金融业务流程中,而且要不断延伸,不断地将知识产权的战术具体化,还要强调创新与补漏同时抓的重要性。
在具体的事务中,要关注软件开发的成果归属,软件进口的成果归属,特别是在软件进口后后续开发的成果归属等。律师还要建议金融机构启动比较研究与专家介入前置的策略。可以考虑涉及如下主要方面:重点项目比较研究的制度化;风险控制和创新点做比较研究,将合规性审查要前置到大型项目的立项之初;法律专家要介入到创新流程中并发挥作用;重大项目的研发要有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有效参与;
在对数据库和“标准”成果的保护力度方面要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比如知识产权融资的审查标准以及制定时要参考的数据和流程;比如信用体系评价;比如新的金融产品上市前要审查的内容,规则和流程;比如标准和规则的比较研究成果;比如对数据库的提取与再利用工作的必要限制;比如在数据库中嵌入必要的标识;比如重视信息网络技术的影响与作用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