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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防欺诈
日期:2009-6-30   阅读:1912
在2004年凭空冒出的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公司和美国著名的娱乐业集团迪斯尼仅一字之差,不知情的人总会把他们联想到一起。而实际上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公司和美国迪斯尼公司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不同主体。  

北京迪尼在对外招收特许加盟的宣传资料中公然宣称自己为美国迪士尼公司在中国设立的产业基地,被授权在中国范围内发展加盟商。北京迪尼的网站至今还标榜着“美国迪斯尼国际集团暨北京迪尼乐园”字样,并且使用“米老鼠”等迪斯尼公司的著名卡通形象以示两家主体的“亲密”关系。  

2004年11月,海淀工商分局接到美国迪斯尼公司对北京迪尼的侵权举报后立案查处,认定北京迪尼销售的魔术玩具使用“DISNEY”商标侵犯了迪士尼企业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作出了处罚。误信北京迪尼虚假宣传资料后和与该公司签订《魔术主题连锁专卖机构代理合同》并在深圳地区代理“迪斯尼魔法地带”产品的佟某,得知海淀工商分局的处理决定后才知道北京迪尼原来同美国迪士尼没有任何关系。佟某为此将北京迪尼诉至海淀区法院,请求法院撤销代理合同、判令对方退还代理费并赔偿损失。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北京迪尼乐园魔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没有得到美国迪士尼公司任何授权的情况下,向佟某邮寄的宣传材料上使用“迪斯尼”、“DISNEY”注册商标及“米老鼠”等著名的卡通人物形象,又介绍了WALT DISNEY(沃尔特-迪斯尼)的生平,足以诱使佟某误认为文化公司获得了迪士尼公司上述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或是文化公司已成为迪士尼公司在中国的销售代理商,佟某可通过取得区域代理商的资格销售迪士尼公司的“迪斯尼”和“DISNEY”产品,从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文化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且文化公司在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属于《合同法》中规定的可撤销合同,佟某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文化公司基于合同取得的代理费应当向佟某返还,同时文化公司作为过错方应当赔偿佟某为此所受到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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