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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官司中的诉讼风险 |
日期:2009-7-29 阅读:2556 |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可能遇到一些与争议客观事实以外的因素,致使其合法权益难已实现的风险。诉讼风险不包括争议事实本身的影响,也不包括当事人法律意识的程度和不正之风的影响。 诉讼风险的主要源于以下几方面的因素: 一是证据。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由于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由于因客观影响无法完成举证或因证据收集 时来源不合法或程序不附合法律规定,因后无法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最终导致不能胜诉的结果。 二是时效的缘故。相当一些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不甚了解,有的即使没有过时效但没有证据证明时效是连续上的,因而往往因时效问题导致诉讼主张无法实现。 三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于其法律水平或其他因素(不包括不正之风)而难以实现。因而当事人为了实现自己的主张,往往增加二审的诉讼成本。 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学会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对于提高诉讼效能和胜诉的概率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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